[聊天]关于此次棋魂事件个人观点贴+个人停战贴~
hahahazlh@2004-05-04 22:19
已经暴了一个帖子~个人观点基本上已经表达完毕了~再讨论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只能向人身攻击方向发展~这个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决定个人停战~因此并非因理屈词穷~xieshixin@2004-05-04 22:30
基本上同意,我的观点也是如此疯兔子@2004-05-04 22:35
厄,如果说的出“自己知道自己不知道”,那便真没法战了呀cityjim@2004-05-04 22:38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alexanderp@2004-05-04 22:38
引用何况只要人名,地名换掉,剧情稍有不一样,就可以说没有抄袭,顶多是借鉴
引用“據法律界人士的意見,要判斷一套作品是否抄襲,判斷的基本條件是:一、證明被告有合理機會接觸原告著作;二、兩者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內容的實質部份相同之處的比率。其中尤以後者最為重要。若相同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便愈高。
所謂合理接觸機會,並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實際閱讀原作。依社會通常情況,只要被告有合理的機會或可能性,看到原著的內容,即已符合「接觸」的要件。例如原著已行銷於市面,公眾是否可在商店購得該著作,或被告以超乎常情之速度完成其著作,均屬合理的指控證據。因此首次發行的日期是判斷哪一方抄襲對方的重要指標。
而實質內容相似可分質與量之觀點,其中又以「質」重於「量」。固然相似的內容數量愈多,愈能證明被告抄襲,惟著作權法並不要求百分百的量的抄襲。只要內容整體相似,甚至只是原著中的精粹部份被抄襲,即使那部份僅佔原作極小的比率,亦足以構成抄襲罪行。而實質相似亦不限於文字成份,還包括原著作的人物、故事佈局、事件次序、劇情細節等非文字性部分,相似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相對亦愈高。
colonelblair@2004-05-04 22:40
把你的覌点总結下来Arcueid@2004-05-04 22:41
对楼主已经无语了,小P孩思想严重。疯兔子@2004-05-04 22:44
哦米拖佛~Arcueid@2004-05-04 22:44
引用最初由 xieshixin 发布
基本上同意,我的观点也是如此
感觉多数fans都是用动漫fans的眼光看这件事的,而不是以一个喜欢围棋的fans的眼光看的,大多数显的盲从和幼稚。
这次棋魂对中国围棋启蒙教育意义还是很大的
倾听@2004-05-04 22:46
呵~楼主十分认真呀,基本上的观点个人也同意。引用最初由 xieshixin 发布
这次棋魂对中国围棋启蒙教育意义还是很大的
Schatten@2004-05-04 22:47
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终究只能是意见hahahazlh@2004-05-04 22:50
引用最初由 倾听 发布
呵~楼主十分认真呀
colonelblair@2004-05-04 22:50
引用最初由 xieshixin 发布
感觉多数fans都是用动漫fans的眼光看这件事的,而不是以一个喜欢围棋的fans的眼光看的,大多数显的盲从和幼稚。
这次棋魂对中国围棋启蒙教育意义还是很大的
xieshixin@2004-05-04 22:52
引用最初由 倾听 发布
笑话,中国文化深厚,难道连一篇围棋启蒙教育小说也非要如此雷同?难道中国人就真的写不出来一篇好的这类东西?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是我们的悲哀~
colonelblair@2004-05-04 22:57
引用最初由 Arcueid 发布
对楼主已经无语了,小P孩思想严重。
曹先生本来在sina连载的时候您知道不?完全用了日本《光之棋》
中角色的名字,现在不过改个名字就来卖了,如果这不算抄袭,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