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milkcr 发布
以前香港唔系有一单 系话抓左一条BT的发布人么?
就控告他侵犯别人的版权什么的
至于点查的,肯定系找了电信营运商那边去查数据之类的
这个我也觉得是侵犯个人私隐
但是和那些拍电影的公司来说,所谓你的个人私隐什么的东西通通都是废的
版权最大
系香港都不敢大声话自己用BT下载野···
RedDestiny@2008-05-11 09:37
用郵遞方式把金鑰送到信任的國外Server主人手上,antoniosehk@2008-05-11 09:39
引用最初由 milkcr 发布
以前香港唔系有一单 系话抓左一条BT的发布人么?
就控告他侵犯别人的版权什么的
至于点查的,肯定系找了电信营运商那边去查数据之类的
这个我也觉得是侵犯个人私隐
但是和那些拍电影的公司来说,所谓你的个人私隐什么的东西通通都是废的
版权最大
系香港都不敢大声话自己用BT下载野···
antoniosehk@2008-05-11 09:41
引用最初由 RedDestiny 发布
用郵遞方式把金鑰送到信任的國外Server主人手上,
上傳方只傳一次,
接下來分流就交給分流方了.
但很麻煩.
kgb007@2008-05-11 09:45
找个卧底解密……EdwardMass@2008-05-11 09:45
这次警察的行动完全合法...鱼肠剑@2008-05-11 09:53
你对p2p和share并不了解antoniosehk@2008-05-11 09:58
引用最初由 kgb007 发布
找个卧底解密……
照样能抓你
同时,流量侦测找的都是大头。那些职人说他们流量少都不可能
只要上门了一搜一个准,只要看到你那些器材和硬盘里面的东西,你也没话可说
0Day的流通方式倒是不错。不过职人们形成不了这么强悍的组织网络
antoniosehk@2008-05-11 10:03
引用最初由 鱼肠剑 发布
你对p2p和share并不了解
第一share曾经是一个加密型的p2p软件,但06年后加密技术就给破解失去隐密性了
第二这次被捕的三人不是因为流量大的关系,而是因为违反了公众送信权散布了日升的作品被抓,警察指出了明确的作品以及集数说明证据确凿
第三为什么要选择p2p软件中的share,因为share是一个分散发布式的p2p软件,它的特性决定了不需要像bt和ed那样需要架设服务器,发布者可以很轻松的发布作品并最大速度的将作品散播出去
了解了以上三点让我们重新来回顾一下该事件的影响
1.share可能不再安全了,至少在isp和新的检测手段下大量稳定的发布是很不安全的,所以职人必然大量引退
2.职人的大量引退未必代表raw的大量减少,因为还是有很多人对网络的发布是有欲望的,但以前一直给92j/ys2这些职人压制,他们的作品无论从技术还是从散播速度上都不如职人,只有在职人大量离场的情况下才有出头的日子。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劣币驱逐良币,高质量高速度的职人不断退出但填补空白的发布者作品质量不能让人满意
3.share有可能会没落,而现在即便出现一个新的p2p软件一样会受到技术手段的辖制,而网站或bt等发布手段又因为需要架设服务器需要大笔开支且容易受到版权商的起诉,长期来看p2p会陷入一个相对低潮
抚子@2008-05-11 10:06
流量大不犯法,但是流量大可以成为线索。 就和你在国外一次拿出几十万现金一样,你没犯法,但是还是会有人来调查你。当然调查是秘密的,你没问题就不会有人来找你,你也不知道你被调查了。但是你有问题警察叔叔就来了:Dzhengjun2007@2008-05-11 10:08
引用最初由 milkcr 发布
以前香港唔系有一单 系话抓左一条BT的发布人么?
就控告他侵犯别人的版权什么的
至于点查的,肯定系找了电信营运商那边去查数据之类的
这个我也觉得是侵犯个人私隐
但是和那些拍电影的公司来说,所谓你的个人私隐什么的东西通通都是废的
版权最大
系香港都不敢大声话自己用BT下载野···
antoniosehk@2008-05-11 10:09
引用最初由 抚子 发布
流量大不犯法,但是流量大可以成为线索。 就和你在国外一次拿出几十万现金一样,你没犯法,但是还是会有人来调查你。当然调查是秘密的,你没问题就不会有人来找你,你也不知道你被调查了。但是你有问题警察叔叔就来了:D
抚子@2008-05-11 10:12
你认为调查只有搜查和窃听吗? 不要小看警察他们有很多种方法可以自由使用.......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当然会有必要的调查手段,否则恐怖分子早泛滥全球了。EdwardMass@2008-05-11 10:13
引用最初由 antoniosehk 发布
流量大就可以成為跟法庭申請搜查令和竊聽權的理由嗎?
鱼肠剑@2008-05-11 10:14
引用最初由 antoniosehk 发布
流量大就可以成為跟法庭申請搜查令和竊聽權的理由嗎?
kgb007@2008-05-11 10:15
引用最初由 antoniosehk 发布
流量大就可以成為跟法庭申請搜查令和竊聽權的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