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酷论坛>『动漫主题讨论区』>[新华社评论]炮打司令 ..

cityjim@2004-05-04 17:54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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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ert@2004-05-0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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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ityjim 发布
各位,我就问一下,偷同样的东西,偷来不卖的人就有资格恣意嘲讽辱骂偷来卖的人吗???????


我和你一样都留洋,所以都对版权这东西非常敏感..

偷来看的动画大都也就自己享受,偷来卖钱的行为反到更加令人可耻了.......就像D版商拿免费动画来卖钱.

但是中国的国情就是如此,大家都希望有个正当的竞争环境,但现实显然不允许.既然大多数人只有能力买D版,何必非要当个假正经的人呢?大家已经做的非常好了,免费拿来的就只是看而已,但是像曹公那样对原作指指点点,大骂不是,却拿其故事情节来写所谓的原创小说的行为,就让人不快了.(也只能说不快了,版权意识在中国向来都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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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ert@2004-05-04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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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lay_ch 发布
好笑啊,楼主是新华社的吗?????!!!!!新华社的文章里还会出现TMD.
你举的那个例子实在老套,这种人的确有(没什么好说的,鄙视!),但这
绝对是少数,
PS: 双子X薇:“你等一下……妈,那个南京大屠杀……”-----这句话会
打在MSN的对话中吗?汗


哈哈,这位见解!!!一看就知道是编出来的,编也不编的真一点,失败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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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的地图@2004-05-04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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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ownfish 发布


我只说,同样是偷东西,你就不允许小偷甲去公安机关告小偷乙吗?何况甲起码承认自己在偷,乙可是理直气壮地说他没有。
“知耻近乎勇”……

小偷甲难不成以后就不偷了?
俺还是要偷的,没有D版,老子没法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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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5@2004-05-0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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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ityjim 发布
各位,我就问一下,偷同样的东西,偷来不卖的人就有资格恣意嘲讽辱骂偷来卖的人吗???????


关于偷这个词,感受最深就是在盗版游戏方面,有些无奈....(尽管自己的游戏都是Z版的,但一人之力不可能改变人家这种印象.....)

正因为人家说我们在偷,所以,我们就应该改变人家这种看法,
虽然会很辛苦,但是,一点一点的做起还是有可能的.而不是加剧这种对中国人不公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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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堕天使@2004-05-0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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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ityjim 发布

没人跟你说什么同人,就问你看的日本动漫是从哪里来的?天上掉的?地上长的??


那我就要问你了,他们有没有把整部《西游记》原封不动的抄过去或者只是改两个人物名字和书的名字,然后就说是他们自己的?
仅仅人物名字相同也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否则每出一部电视剧就得新想出N个人名。

而且著作权的保护有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西游三国这些作品的年限早就过了不知几百年了,而《光之棋》则不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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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iiad@2004-05-0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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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幻影堕天使 发布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的行为。
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
"引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是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
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但必须:1、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2、引用比利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临界点是所抄的内容须构成作品。

我想这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们写同人的朋友们都会在标题上注明“XXX同人”,而老曹则是声称自己是正宗的,这就是区别。


他说的估计不是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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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就问一下,偷同样的东西,偷来不卖的人就有资格恣意嘲讽辱骂偷来卖的人吗???????


这个……还真不太好反驳……改天只用Linux,不用Windows了再说……用D版有点气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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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nfish@2004-05-0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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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天空的地图 发布

小偷甲难不成以后就不偷了?
俺还是要偷的,没有D版,老子没法活了


偶很可悲地说偶不得不赞同你……(汗,已经打算被那位大人B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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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的地图@2004-05-0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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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iliiad 发布


他说的估计不是同人……



这个……还真不太好反驳……改天只用Linux,不用Windows了再说……用D版有点气短……:p

我信仰共产主义,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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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2004-05-04 18:07

笑~这难道不是某种逆反心理在作怪么~~何况你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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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日本的《棋魂》是漫画和动画,而曹先生的《棋魂》是小说,这本来就是蜂马牛不相及的事,


看到这里我就笑了-_,-.....还扯到爱国呢....别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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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iiad@2004-05-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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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ownfish 发布


偶很可悲地说偶不得不赞同你……(汗,已经打算被那位大人BS了)


同感……D版软件游戏还是不可少的……网上warez也是不可少的……fansub更是不可少的……:cool:

汗……俺承认,俺就是万恶之源,大家来轰俺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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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ert@2004-05-04 18:08

" 首先,日本的《棋魂》是漫画和动画,而曹先生的《棋魂》是小说,这本来就是蜂马牛不相及的事,况且情节上也并没有多少雷同的地方,所以说他剽窃根本就是太监讲话——无稽之谈!话说回来,假如真是剽窃的话,那么作为受害人的原作者都没有说什么,那些自以为是的所谓“爱国者”们又在瞎搅和什么呢?难道国家出版署、图书管理局是吃闲饭的?难道大人们没你懂得多,不就是多看了几年日本动漫吗?"

"小说中的谷少龙也许是北京街上很容易碰到的那种男孩..........
但当一个千年的棋魂——上官天行来到他的世界后,这一切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少龙从一个完全不懂围棋的小孩,经历了北京市小学生围棋比赛、网络围棋大战、中日韩三国少年围棋赛...........毅然决然地飘然“远行”,选择了永无归日的命运。但正是他的教导与奉献,少龙领悟了“围棋”的真谛,领悟了爱的意义,在对天行生命延续的行进中,少龙终于成长为黑白世界中一个出类拔萃的围棋选手……"


-- 如果这不是剽窃的话我也无话可说

"我并不想说谁是HJ,但我问你,要说侵权,鸟山明的孙悟空、青木的猪九戒还有那个《最游记》,日本人算不算剽窃;魔卡里的王小明、樱战里的李红兰、W里的张五飞、Z里的罗宇明、G里的黄润发、大铁人里的水浒、一骑里的三国……都打招呼了吗?经过授权允许了吗?通通的没有!难道他们还有什么原创吗?归根结底一句话:用我们大汉民族发明的汉字和造纸印刷术创作的任何东西,其版权都是我们的。"

-- 如果曹公的书只是有个主角叫近藤光,然后故事是完全不同的,我绝对没有任何意见.李红兰和张五飞那叫剽窃!?那以后美国电影里任何原创中国人角色都可以叫剽窃了.....

一个五六十岁老人,不图名不图利,辛辛苦苦写本书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给广大的青少年们多添一些精神食粮吗?有些人不但不领情,还跑去大闹书店、打伤保安,直接影响了曹老师的签名售书活动。而曹前辈不但不生气,还微笑着耐心的和几个哈日派讲道理。相比之下,那位嘴里不停的叨咕着“鄙视鄙视鄙视鄙视……”的少女(好像是少女吧)难道不该感到万分的羞愧吗?

-- 这种无视版权的"精神粮食"........

综上所述,如果你真的是一个爱国青年的话,那么就应该团结起来,去买几本国产的盗版漫画或几张盗版光盘吧,因为支持盗版就是抵制日货。也奉劝那些执迷不悟的顽固哈日派们,别再干这类损人不利己的缺德事了,免得让日本人指着我们的鼻子说:“看,支那人就会窝里斗!”

-- "支那人就会窝里斗"还不是因为曹公的大作?!

PS:其实我也去了售书现场,还请曹老师在背心上签了名。现在正在拜读《棋魂》,作为国内首部描写围棋的书籍,其历史意义自不必说。用官方的话说就是:小说五十回,前前后后涉及了五十几局棋,观览之下,竟无一局重复,沧桑变幻,波起云谲,令人叹为观止。曹先生并不卖弄围棋术语,一局局棋比看现场还过瘾,专业与通俗并重,情节跌宕,引人入胜,适合任何年龄段的读者。总体上给人的感觉比日版的强多了,去掉了很多不良内容,同时加入原创要素,语言流美、用词精湛、图文并茂、生动活泼,可读性极强,真可谓青出于蓝!不愧为现代少有的好书,强烈推荐9——99岁年龄段的人们入手。
最后说一句:花18块钱买本将来的世界名著——值!


-- 又来了,和"殃"视宣传哪咤差不多了.....
"PS.其实我也去了售书现场,还请曹老师在背心上签了名。但是我当场就撕了书,并把背心扔进了垃圾桶"........这种话我也会说啊,要宣传那本烂书这论据还真是有够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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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5@2004-05-0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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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iliiad 发布



这个……还真不太好反驳……改天只用Linux,不用Windows了再说……用D版有点气短……:p



起码美圆.大门同志会在每台品牌机里放张Z版WINDOWS,恩,还不错的说....
起码一部分人说话不会那么太气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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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eryj@2004-05-04 18:11

“據法律界人士的意見,要判斷一套作品是否抄襲,判斷的基本條件是:一、證明被告有合理機會接觸原告著作;二、兩者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內容的實質部份相同之處的比率。其中尤以後者最為重要。若相同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便愈高。

  所謂合理接觸機會,並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實際閱讀原作。依社會通常情況,只要被告有合理的機會或可能性,看到原著的內容,即已符合「接觸」的要件。例如原著已行銷於市面,公眾是否可在商店購得該著作,或被告以超乎常情之速度完成其著作,均屬合理的指控證據。因此首次發行的日期是判斷哪一方抄襲對方的重要指標。

  而實質內容相似可分質與量之觀點,其中又以「質」重於「量」。固然相似的內容數量愈多,愈能證明被告抄襲,惟著作權法並不要求百分百的量的抄襲。只要內容整體相似,甚至只是原著中的精粹部份被抄襲,即使那部份僅佔原作極小的比率,亦足以構成抄襲罪行。而實質相似亦不限於文字成份,還包括原著作的人物、故事佈局、事件次序、劇情細節等非文字性部分,相似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相對亦愈高。

  依據國際版權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原著作品抄襲或改頭換面,是侵犯了版權人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和同一性保持權。姓名表示權是保障他人不能假冒、變匿姓名或更改名目來發行原作品。而同一性保持權則保障原作品可永久維持原有的型態,他人不得加以竄改、割裂、變匿姓名、更換名目發行。而是否作營利用途,並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有刑事和民事兩方面。民事責任須由版權持有人自行向侵犯人追討賠償。賠償的計算並無一定準則,基本上版權人的所有損失皆可獲得賠償。而版權人亦可追討侵犯人從侵犯行為中賺到的利益,甚至追討抄襲品的總售價為賠償。而刑事檢控方面則由海關負責執行。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監禁四年及每件抄襲品罰款五萬元。”

重点是姓曹的是否抄袭了,并不是我们是否有资格指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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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_yu@2004-05-0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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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白摩卡 发布
我很忌讳在这件事情上牵扯到爱国不爱国的问题,因为这根本不是一个问题。现在说的是他有没有窃取hikago的人物设定故事框架,这个现实问题才是应该被评论的,因为一切的起因也就是这个。你要是去写本象棋的再找个人来画插画,只要长得别像加贺,谁也管不着你啊!也不可能有这么多人去骂啊!
楼主一会儿我觉得他挺知道漫画的,一会儿我又觉得他是看了看故事介绍的门外汉还是装懂的那一型,因为举出来的例子跟这个事件也没有什么关系,我就不一一反驳了。只是希望说公道话之时,不要牵扯到大义之类的话题。没有人去跟jump通风报信已经很有内外之分了。

而曹前辈不但不生气,还微笑着耐心的和几个哈日派讲道理。相比之下,那位嘴里不停的叨咕着“鄙视鄙视鄙视鄙视……”的少女(好像是少女吧)难道不该感到万分的羞愧吗?
这个……我自己还是很佩服那几个叫鄙视的女孩子的,她们口才不错哦,还能和那些托儿们辩,只是她们还太激动,相比之下曹某人比较临危不乱就是真的了。

楼主贴的文章里面的论点不清,论据不明、论证嘛......手法有点差
只知道东扯西拉说了一大堆,最后从为某人说公道话升华到了民族感情上面去了......-_-
我真搞不懂,楼主东拉西扯一大堆,不知所谓,到底想要表达什么内容?不要跑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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