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酷论坛>『漫游水世界』>[转贴] 结石宝宝父亲 ..

airangle@2010-11-1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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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卿卿雅儿 发布


LZ这贴是转载来的,帖子中我看到这样的文字
“南都讯 驻京记者上官敫铭 ”

换句话说咱们是因为媒体才知道这件事的,然后又反过来说媒体都哑了。

其实破狗很多这样的事情,明明是从媒体转来的新闻,看完以后又都在喷“媒体不敢报道”

这件事 我是看TVB 新闻知道的! 南方都市报 是国内为数不多 敢报道 这类事件的媒体!中国各种主流媒体 不都是哑了吗?不能怪破狗众有中国媒体都哑了的感觉 其实很多河蟹都是 国外或者港台媒体揭发的! 敏感词 控制新闻敏感词 真的是越来越来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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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雅儿@2010-11-12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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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56824419 发布


这两条一起看的话这个“自首”有争议的吧。

从报警到自首都一周了~~~该了解的情况都了解完了~~~等案犯去投案那还有未知情况让他去坦白立功。。。。

如果这种案例都适用于“减轻处罚”,那就是笑话了,以后所有跑不出去的贪官东窗事发后随便找个派出所进去就都可以减轻处罚了。


我不是律师,破狗也没几个真正有这类案件经验的律师。咱们都不是法律人士,业余论战就算把对方驳得无地自容也没有任何价值。
话说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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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或者" 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
"或者" 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这3条的连接词是“或者”而非“并且”,如果拿中间那条去套,还真套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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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雅儿@2010-11-1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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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irangle 发布

这件事 我是看TVB 新闻知道的! 南方都市报 是国内为数不多 敢报道 这类事件的媒体!中国各种主流媒体 不都是哑了吗?不能怪破狗众有中国媒体都哑了的感觉 其实很多河蟹都是 国外或者港台媒体揭发的! 敏感词 控制新闻敏感词 真的是越来越来给力啊!


让我们重复那句广告词:孤狗一下,你知道的太多了
纸质的报纸我手里没有不太清楚,网络媒体其实也算媒体吧

人民网:结石宝宝父亲赵连海因涉寻衅滋事获刑2年6个月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3179682.html

环球网:结石宝宝父亲赵连海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http://society.huanqiu.com/roll/2010-11/1244228.html

财经网:结石宝宝父亲赵连海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http://www.caijing.com.cn/2010-11-10/110563913.html

腾讯网:结石宝宝父亲赵连海因涉嫌寻衅滋事获刑2年半
http://news.qq.com/a/20101110/0015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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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4419@2010-11-12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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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卿卿雅儿 发布


我不是律师,破狗也没几个真正有这类案件经验的律师。咱们都不是法律人士,业余论战就算把对方驳得无地自容也没有任何价值。
话说这一条:

这3条的连接词是“或者”而非“并且”,如果拿中间那条去套,还真套的上

法律玩的就是咬文嚼字,在法治国家下即使是gov也会因为一个字的疏漏而败诉——法律不是讲道理的。

就是因为条文上存在含糊的地方所以我说存在争议。

根据法发[2009]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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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即使撇开这个争议,在自首的前提下,这样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的,恶劣的刑事案件就适用于“减轻处罚”?恶性案件那么随意就适用于“减轻处罚”那什么时候才适用“从轻处罚”?一般犯罪是不是可以直接适用“免除处罚”或者直接缓刑?司法的公正体现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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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雅儿@2010-11-12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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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56824419 发布

即使撇开这个争议,在自首的前提下,这样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的,恶劣的刑事案件就适用于“减轻处罚”?恶性案件那么随意就适用于“减轻处罚”那什么时候才适用“从轻处罚”?一般犯罪是不是可以直接适用“免除处罚”或者直接缓刑?司法的公正体现在那里?


什么时候“从轻”什么时候“减轻”虽然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还是有一定的规则的。
不过这个规则我这个业外人士不太清楚,所以无法回答,是否适用“减轻处罚”还得等业内解答了。

不过整体来说,非轮奸、多次强奸,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或精神失常,且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案,判到10年以上的还真很少见。
8年整体来说和强奸案一贯的量刑标准是吻合的,没有明显的轻判。法院要是因为“社会舆论很大”就调整量刑标准,才真是没有司法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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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空翎@2010-11-12 23:10

纠结8年不8年的完全没有必要,问题不是强奸的那个被判了多少,而是赵连海为了维权被判2年半公不公正。就算强奸的被判了20年,也不代表赵连海的案子不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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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4419@2010-11-1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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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卿卿雅儿 发布


什么时候“从轻”什么时候“减轻”虽然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还是有一定的规则的。
不过这个规则我这个业外人士不太清楚,所以无法回答,是否适用“减轻处罚”还得等业内解答了。

不过整体来说,非轮奸、多次强奸,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或精神失常,且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案,判到10年以上的还真很少见。
8年整体来说和强奸案一贯的量刑标准是吻合的,没有明显的轻判。法院要是因为“社会舆论很大”就调整量刑标准,才真是没有司法公正的体现

于是“(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被选择性失明了?

检察官算业内人士了吧?这个案子“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抗诉”,于是检方吃饱饭没事作在抗诉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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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审判决对于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引用了《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果然是偷梁换柱依照第一款判决了,情况已经很清楚了,不是“从轻”和“减轻”的问题,还想为这可笑的判决找什么遮羞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写的清清楚楚的条文,不知道这个10年以上罕见怎么得出的结论。


选择性失明恶性案件引起的恶劣的社论影响不说,还要以社会影响为借口要求轻判以示不受舆论影响,这是谁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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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雅儿@2010-11-1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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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水城空翎 发布
纠结8年不8年的完全没有必要,问题不是强奸的那个被判了多少,而是赵连海为了维权被判2年半公不公正。就算强奸的被判了20年,也不代表赵连海的案子不是冤案。


赵连海被判“寻衅滋事”的案件详情咱们都不清楚,只有警方的调查结果
所以这个2年半该不该判,咱们还真没法去讨论

三聚氰胺事件赵连海是受害者,我同情。但这并不表示他可以用非法手段去维权
案件的细节我并不清楚,所以我不能说他的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
但很显然的,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受害者,就在不了解案件细节的情况下带着“这是被打击报复的冤案”这种偏见来看这个判决。

从法律上说,咱们连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讨论量刑是否正确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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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雅儿@2010-11-12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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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56824419 发布

于是“(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被选择性失明了?

检察官算业内人士了吧?这个案子“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抗诉”,于是检方吃饱饭没事作在抗诉玩了?


果然是偷梁换柱依照第一款判决了,情况已经很清楚了,不是“从轻”和“减轻”的问题,还想为这可笑的判决找什么遮羞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写的清清楚楚的条文,不知道这个10年以上罕见怎么得出的结论。


选择性失明恶性案件引起的恶劣的社论影响不说,还要以社会影响为借口要求轻判以示不受舆论影响,这是谁的“司法公正”?


没有轮奸、重大人身伤害的强奸案判到10年以上很少是事实,这个我找不到理论依据

实际上一开始我就在说要看判决书的原文,看是不是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来判的。只是一直没找到。
我们之前是假设法院按第三款判,讨论“当众强奸,如果有自首情节的话,判8年是否正常”。
如果法院按第一款来判,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从来没有人说过按第一款判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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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空翎@2010-11-12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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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卿卿雅儿 发布


赵连海被判“寻衅滋事”的案件详情咱们都不清楚,只有警方的调查结果
所以这个2年半该不该判,咱们还真没法去讨论

三聚氰胺事件赵连海是受害者,我同情。但这并不表示他可以用非法手段去维权
案件的细节我并不清楚,所以我不能说他的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
但很显然的,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受害者,就在不了解案件细节的情况下带着“这是被打击报复的冤案”这种偏见来看这个判决。

从法律上说,咱们连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讨论量刑是否正确是毫无意义的



说的好,那你之前纠结强奸犯的8年正不正确有什么意义?
纠结强奸犯,却对这个结石宝宝父亲的2年半视而不见,你敢说你没有预设立场?:D


要说大家都是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只要没有介入案件大家都不能针对任何一件事发表任何看法,这样才能让被法律保护得很好的某些人甚至不受到任何一点舆论的骚扰对吧:D
话说回来,那你是怎么知道那个强奸犯是真心悔改了投案自首还是被人告知“再不自首就没有优惠了哟❤”才去的?你说的,不知道案件事实就不能评论,于是在这里求你知道的事实真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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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4419@2010-11-12 23:39

转载此案起诉书
[URL= http://xuzhiyong.fyfz.cn/art/587583.htm] http://xuzhiyong.fyfz.cn/art/587583.htm[/URL]


转一审判决书
http://www.china-review.com/lafi.asp?id=26017

节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连海于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九月间,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纠集多人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公共场所,采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被告人赵连海还于二○○九年八月四日,利用社会热点问题,以报案为名,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起哄闹事,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九月间是三鹿的事情。

二○○九年八月四日是李蕊蕊的事。

三鹿的事情比较清楚,无非就是患儿家长维权。

关于李蕊蕊又什么事呢?那就是李蕊蕊报案当天。

节选一段判决书
“1、被告人赵连海供述,2009年8月4日早上6点,得知在丰台区聚源宾馆一女子被强奸,我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此消息。后我和一刘姓男子到丰台区永安路,与被强奸的女子李某某及刘沙沙等多人会合,其间有人说去洋桥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不管,刘沙沙说去市局报案。上午10点,我们到市局南门东侧,大约11点半,来了十四五个人,近12点时来了两家外国媒体开始采访。”

“9、证人杨来平的证言,证实当日13时15分,我途径市公安局南门东侧100米处时,看见人行道上有两三个外国人正在用摄像机摄像,旁边有多人围观,把人行道都占了,行人走路只能绕行机动车道。”

我不知道两三个人是怎么霸占人行道的,难道是两三个人横躺在人行道上了?又或者外国人有特异功能?

“10、证人王长增的证言,证实当日中午1点,看见市公安局正门东侧约100米便道上围了一群人,我过去一看有一名妇女坐在便道上,我回到六七十米外我修车的位置,之后见一外国人拿着摄像机拍摄,围观群众有十四五个,人行道都堵了,群众无法正常行走。警察来后将这些人带走了。”
还是这位说的清楚,原来是被围观了,电视台采访有几次没有群众围观的?那要以此罪名抓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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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4419@2010-11-1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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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卿卿雅儿 发布


没有轮奸、重大人身伤害的强奸案判到10年以上很少是事实,这个我找不到理论依据

实际上一开始我就在说要看判决书的原文,看是不是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来判的。只是一直没找到。
我们之前是假设法院按第三款判,讨论“当众强奸,如果有自首情节的话,判8年是否正常”。
如果法院按第一款来判,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从来没有人说过按第一款判是对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很罕见也是事实,请不要忽略其恶劣性质,然后再套用法官可以自行掌握的尺度——直接拉到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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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雅儿@2010-11-1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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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水城空翎 发布



说的好,那你之前纠结强奸犯的8年正不正确有什么意义?
纠结强奸犯,却对这个结石宝宝父亲的2年半视而不见,你敢说你没有预设立场?:D


要说大家都是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只要没有介入案件大家都不能针对任何一件事发表任何看法,这样才能让被法律保护得很好的某些人甚至不受到任何一点舆论的骚扰对吧:D
话说回来,那你是怎么知道那个强奸犯是真心悔改了投案自首还是被人告知“再不自首就没有优惠了哟❤”才去的?你说的,不知道案件事实就不能评论,于是在这里求你知道的事实真相:D


强奸的案情是明确的,所以讨论量刑有意义。
赵这件事案情我不清楚,所以我一直回避讨论这个两年半是否正确。不会简单地去说“法院判的好”或“这是官场现形记,让人看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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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只要没有介入案件大家都不能针对任何一件事发表任何看法,这样才能让被法律保护得很好的某些人甚至不受到任何一点舆论的骚扰对吧:D

这句话是您自己脑补的,我没说过也不认可。您要坚持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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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中的l龙仔@2010-11-12 23:49

自从肖志军那档事出了之后,我就很少对不比较清楚的东西下比较清楚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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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雅儿@2010-11-13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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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56824419 发布
转载此案起诉书
[URL= http://xuzhiyong.fyfz.cn/art/587583.htm] http://xuzhiyong.fyfz.cn/art/587583.htm[/URL]


转一审判决书
http://www.china-review.com/lafi.asp?id=26017

节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连海于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九月间,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纠集多人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公共场所,采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被告人赵连海还于二○○九年八月四日,利用社会热点问题,以报案为名,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起哄闹事,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九月间是三鹿的事情。


三鹿的事情比较清楚,无非就是患儿家长维权。



维权是目的,是正当的。
法院说的是他维权的手段非法
其实这个东西都能理解,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很差的,如果是我孩子受害肯定也很激动。
按判决书里的说法,就是把会议中心的门撞坏,翻墙跳窗进场,这事说大可大说小可小,平时估计赔钱批评教育一下也就过去了。但如果造成的影响范围比较大,说寻衅滋事也未尝不可。
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一直是个问题,这个案件明显法官是往大了判,上诉应该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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