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酷论坛>『动漫主题讨论区』>[聊天]已经被说烂了, ..
riz@2007-06-24 00:08
有一天在cctv-7 听到了 X战记的命运
多奇妙的感觉啊
星宇瞳@2007-06-24 00:37
很平常啊,我也经常听到类似的音乐,
LZ不要激动了,笑笑就过了。
coolybyb@2007-06-24 00:44
感觉扯到产权了~用的音乐多了去了
从古典到现代流行,交响乐都有,只是ACG青们听不出罢了
如果人人都这么粪一下,大家都看无BGM的节目吧,要不消音也可以.所以,不要盲目从骂:o
门清@2007-06-24 00:49
引用
最初由 五月風花 发布
老兄,网络上的音乐试听是需要授权的,比电视台更严格,你不会连这都不知道吧[/han]
blog上的音乐不管是上传还是盗链,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吗?
而电视台就好多了,虽然需要缴费....
那么youtube合该千刀万剐[/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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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我对版权问题没多大兴趣,倒是对已经被国家和谐掉的DN插曲用于法制节目这一事情很感兴趣 :o 那个什么,乱自上作?
血染@2007-06-24 18:49
果然早就习惯了…………
WARAKIA@2007-06-24 19:42
看北京奥运会宣传还能听到淫魔大都市的背景音乐,爽哉~~~
Rayeoscar@2007-06-27 14:02
如果人人都这么粪一下,大家都看无BGM的节目吧,要不消音也可以.所以,不要盲目从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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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开批的才粪啊 搞清楚别人的意见的集中处和问题的实质
安定XX类的攻击自动返回 它们攻击人类的语言都是在说它们自己
Rayeoscar@2007-06-27 14:03
在著作权法里没看到具体要求广播电台注明出处的条文,恩...还是见我引用的那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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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朋友硬是看到了这一条 她就是翻阅著作权法时发现的~~~~~~~~~~~~
Rayeoscar@2007-06-27 14:15
那么很多在网络上心安理得盗版侵权的朋友们,便是无耻之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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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别人不好说 俺从来都想要正版 无奈正版不好求 这年头大陆正版的翻译质量让我这个学翻译的咂舌不已 虽说俺学的不是日文 但翻译的道理是相通的
个人BS那种打压别人乱扣罪名扣得欢又随便用别人的东西用得欢的XX
嗯 还见过N个人以为日漫盗用央视音乐的 那个 他们不是在EG
朱雀@2007-06-27 18:36
除了偶尔瞄一眼体育节目以外,意见N久没碰过电视了
冰雪小寒龙@2007-06-27 18:38
这个有啥嘛
人家CCTV
把 天堂2的 音乐都放到好几个节目去了
- - 当配乐
我强烈BS之
gameymymym@2007-06-27 19:41
习惯了
基本上这个是央视带头的
月之翼@2007-06-27 19:47
在天朝,不已盈利为目的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ZF是不能告你的,BLGO\盗版系统\网上下片之类的都算吧
五月風花@2007-06-27 21:13
引用
最初由 Rayeoscar 发布
在著作权法里没看到具体要求广播电台注明出处的条文,恩...还是见我引用的那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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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朋友硬是看到了这一条 她就是翻阅著作权法时发现的~~~~~~~~~~~~
我建议你询问朋友时把问题对象说清楚,或者亲自去查阅
需要注明出处的是时事新闻转载等。条例我给你引用出来了,注意第二十八条,音像作品的署名权理解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月風花@2007-06-27 21:32
引用
最初由 月之翼 发布
在天朝,不已盈利为目的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ZF是不能告你的,BLGO\盗版系统\网上下片之类的都算吧
是不是合理使用不是有你说了算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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