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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女子反抗强X致对方死亡被判刑三年
miccomic@2010-03-30 09:58
这可是MOP今天的焦点头条哦,我是震惊了,当然震惊的内容可能有点不同。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X时,不主动配合强X,导致强X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 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x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X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X,宋丽在被强X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x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X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X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x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X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我没学过法律,谁谁找来条例我们学习一下吧。
此辩护律师彻底亮了,我都不知道从何吐槽了
xuhe830725@2010-03-30 09:59
2月31日
wowow@2010-03-30 10:06
“在被强X时,不主动配合强X”
这世界已经没有正当防卫了。
敬请享受强X吧。
错了。是广大光棍请尽情的强奸吧。
xuhe830725@2010-03-30 10:08
GJ犯进去要被拖把爆菊花的。
Vampire__X@2010-03-30 10:11
条例这东西,就看你怎么用,黑白颠倒是常有的事。这辩护律师还是很有潜质的。
不过话说回来,这妹子功力深厚,男人克星么…
wowow@2010-03-30 10:12
引用
最初由 xuhe830725 发布
GJ犯进去要被拖把爆菊花的。
没关系。6KW的光棍一起强X的话,只有进去后组队爆别人菊的,没有被爆菊的。人多力量大嘛。:D
ericxp628@2010-03-30 10:13
我以为只有美国法律才那么弱智. 想不到国内的法律也不差.
LostNeverLand@2010-03-30 10:14
2月31日是哪一天,
嘛,其实这就是讽刺现在的法律制度.
SailorSaturn@2010-03-30 10:15
假的,不过是隐射另外件案子
xuhe830725@2010-03-30 10:15
大家都还没发现2月31日这个点么...
铁道追踪者@2010-03-30 10:17
楼主你赔我新手机233
这女的练过?这么强力...这被害者还要赔钱,太gj了
paladiners@2010-03-30 10:18
今天不是4.1吧........2.31你冒出来做什么
Sherloqe@2010-03-30 10:28
火星了。
miccomic@2010-03-30 10:35
原案件在这里!!!
男子帮他人追小偷误伤致其死亡 获刑3年引争议
2010-03-25 10:55:00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郑州) 跟贴 28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男子曹天追赶一盗车小偷,导致对方摔死,被法院判三缓三,并赔偿小偷家属2.5万元。这个判决引起轩然大波,网络热议,很多网友对判决表示不解。争论焦点是,“生命第一位”的理念重要,还是制止犯罪重要。
河南商报3月25日报道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洛阳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刑3年罚2.5万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巨大争议。
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发追赶小偷致其死亡
冯小强、冯高明、曹天均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上班。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样在货运部上班干活。10时许,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快,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着追去,但没追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此时,意外发生了,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查,死者姓范,伊川县吕店乡人,20岁出头。
当天下午,曹天到洛龙区公共安全专家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执行逮捕。
指控:曹天犯了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辩护:曹天是见义勇为
曹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范某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过程中,曾向范某喊话让停车,是范某自己心里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曹天一心帮朋友追回被盗财物,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判决过失致人死亡,判三缓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曹天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大家别忘了,我们只能见死不救,万万不要见义勇为!!你没撞他就别救他,生命比任何天理都重要
Vampire__X@2010-03-30 10:37
2月31日。早来了那么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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