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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nfish@2004-06-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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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ityjim 发布
我又要逆天了……趁着球赛和打工之间的缝隙说一句:
告诉连最起码的自食其力都做不到的小P孩们,这个世界除了“梦想”还有“现实”这个东西,的确是很残酷的事情……
这是真理啊,怎么算是逆天……
不过那天去的人有好几个已经在自食其力就是了(PS:虽然我没去,但我也自食其力了)。
ives@2004-06-2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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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ityjim 发布
读书的时候不好好读却天天忙着看动漫玩游戏不就是找抽吗???我现在觉得最遗憾的不是当年老师家长因为这些事抽我,而是抽的还不够狠……
说动漫就是幼稚的确过了,但整体观众定位是比较低龄的这可是无法否认的……
这只是度的问题,有无过度,只是见仁见智
读书也要24小时?? 中国的课本都是80年初编的,单纯读所谓课本的书,成绩再好,也只是死读书而已。 长大了,也是个垃圾
至于定位问题,也只是你喜欢看过多低龄的动画而已
verycai@2004-06-21 14:19
管他们说什么,等社会进步了以后自然就会了解了.现在就当那些人是在放屁吧.
最后的菜鸟@2004-06-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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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ityjim 发布
我又要逆天了……趁着球赛和打工之间的缝隙说一句:
告诉连最起码的自食其力都做不到的小P孩们,这个世界除了“梦想”还有“现实”这个东西,的确是很残酷的事情……
其实,这世界上除了“现实”外还有“理想”的,至于“梦”就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的了。(巴金先生就羡慕冰心总作美梦来的),有些人总是把现实和梦分的很清楚;而有的人却喜欢将梦带到现实中(俺楼上那老大爷就以“10万本漫画书”作为自己的目标)。
mazinger@2004-06-21 19:15
吵架贴,又开了
为何那2个反动派没人搭理
以至于邪魔当道呢
Jurio@2004-06-21 23:52
動漫這些東西還是不要對中國存有幻想吧~
彪兄阿呆@2004-06-22 01:50
这属于人品问题~~鄙视~~
aiscurt@2004-06-22 02:15
说白了,动漫就是属于娱乐性的东西
但是人是少不了娱乐的,有些人喜欢看八卦新闻,有些人喜欢看电视电影,我们看动漫,只是兴趣爱好不同罢了,为什么一定要指责看动漫就是幼稚而分不清现实呢?
当然,年长的人一般不看动漫,也不理解动漫,所以给动漫定义为给小孩子看的东西,不过时至以后,不知道这种情况有没有改变
而像央视那些巧嘴所说的到底是不负责任的,他自己说他不理解动漫,但是居然让一个不理解的人去主持这样一个跟其有关的节目,这不是可笑吗?据说以前有谁(也是央视)主持一个跟摇滚有关的节目,之前听了一百张摇滚CD,这让他很自豪,这也确实值得他自豪
世界上所有的事都是有原因的。
我们这们多人喜欢动漫,而且动漫还将会继续在较低的年龄层次中扩展开来。的确我们很多人是很年轻甚至年幼,但是这种情况难道仅仅是一句“幼稚”就可以解决的吗?如果动漫本身缺少魅力,那么其存在的合理性自然就要受到质疑,央视连这一点都没有认识到而一味地按照传统看待动漫的观点去讨论问题,是很难让人服气的。
退一步说,姑且就把动漫定位为年轻人的东西,那又怎么样呢?就因为这个东西不属于他们,所以他们就可以随意指责而毫不脸红吗?真是无耻
最可恶的是,简直破坏我们的形象嘛!
Mars_Windancer@2004-06-22 08:35
今早刚看了这个节目,对其本身的内容没什么兴趣,有几个问题倒是想了很久。
曹八段在社会上打滚也有二十年了,这种丢人的事情他为什么会做?
央视做这个节目的动机好像不仅仅为曹辟谣,诋毁动漫(迷)那么简单,尽管整个节目显得很平实。央视做这个节目的真正动机是什么?
偶对法律不太了解,尤其是这种有关版权的国际纠纷。假如原作者提出诉讼,状告曹侵权,并要求赔偿,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取证,怎么审,怎么裁决?
[转贴]《棋魂》事件论的法律详悉
eva7992@2004-06-22 08:40
由于该事件是涉外事件,因而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和多。本人能力所及,尽力加以分析。
我们假设该事件的双方:曹志林及崛田由美、小畑健对簿共堂。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先到国家版权局要求相关的行政处理。
(一)双方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哪个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所谓涉外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因此,小畑老师仍有权就此案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要注意,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如果日本法院宣判的话,真正的执行是有相当的难度的。
(二)法律的适用问题,即适用哪国的法律或者哪个国际条约。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著作权的法律适用被请求国保护的法律。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伯尔尼》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本案崛田和小畑老师请求其作品棋魂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应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即民法、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和国际条约。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法律的具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日本于1975年4月20日成为该条约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7月3日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日本于1956年1月28日成为该条约成员元国。
《世界版权公约》第一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棗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棗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二条规定: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第四条之二 规定:
(一)本公约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应包括保证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开表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规定:
一、根据本公约: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
第五条规定:
一、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二、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
三、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第十一条之三规定:
二、文学作品作者在对其原著享有权利的整个期限内,对其作品的翻译也享有同样权利
以上规定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已出版都受到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保护。另外,各成员国应当按照本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论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到保护。
换而言之,就算是日本法律对崛田由美、小畑健老师的作品没有日本法律的保护(这是不可能的),中国的相关法律也应对崛田由美、小畑健老师的作品《棋魂》给予保护,自《棋魂》一经创作完成之日起,无需注册登记,无需标有特别的标记。中国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不得以该书未在中国正式出版发行为由而不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作品”是指表现思想或感情的凝结,它是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通常只用可复制的形式表现的独立完整或者相对独立完整的全部智力原作。 崛田由美、小畑健老师的《棋魂》无疑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不管它是以图片和文字形式表现还是以其他非物质载体形式表现。
世界知识产权(简称WIPO)在1996年制定了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确立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向公众传播权”,即将作者的作品、表演者固定下来的表演、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品放到网上传播,应该征得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确定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曹志林八段从2003年4月开始在《围棋周报》上推出《棋魂》的小说连载,当时《围棋周报》对此的说法是曹志林“把这部动画片改写成小说”。除《围棋周报》之外,新浪网也在体育版面上的棋牌版对连载内容进行了转载。当时,《棋魂》小说的内容与日版《光之棋》的内容几乎是一模一样的,连人名都不曾更改。曹志林的行为显而侵害了崛田由美、小畑健老师对《棋魂》所享有的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所谓的“独创性”是又指创造性或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经过独立的脑力劳动而创作的,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其他作者的类似的作品中抄袭而来的。
2003年底,曹志林在刊登了第36回的连载内容之后宣布结束在《围棋周报》以及新浪网上的连载,理由是当时他已经以作者身份与上海古籍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将正式推出《棋魂》一书。此时,曹八段出面澄清时在新浪网上所发表的《<棋魂>网络连载结束 作者曹志林细解其中原由》中仍然使用《光之棋》原作中的人物名称。直至2004年4月,上海古籍出版社推出了注明为“曹志林著”的《棋魂》,定价为18元人民币,第一版的印数则为2万册。而在这本书中,故事发生的背景已经从日本改到了中国,书中主人公的名字也全都换成了中国人的姓名,但前半部分的情节基本上与网上连载的前36回大致相仿。
在曹志林编写《棋魂》一书的过程中就没有看到独创性的影子,从开始的“把这部动画片改写成小说”到后来的内容几乎是一模一样的,连人名都不曾更改,前半部分的情节基本上与网上连载的前36回大致相仿,由此可见,该书只是对崛田由美、小畑健老师的《棋魂》的原版文字化处理,即只是将漫画形式转化为文字形式,且不具有独创性。曹志林的所谓《棋魂》根本不能称为著作权法上所称的“改编”作品。而是对崛田由美、小畑健老师的《棋魂》的剽窃抄袭行为。
所谓“剽窃”,即是把别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的侵权行为。剽窃他人作品,与改编他人作品或演绎他人作品不同,前者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对原作品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最多只是将他人作品的个别部分和词句略作变动,其主要内容和表现手法都是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有的几乎是将别人的作品原封不动地搬来作为自己的作品,没有创造性的劳动;而后两者是经过原作品的著作人的许可,对原作品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创作了新的作品。有没有经过原作品的著作人许可或同意,有投有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这两点是上述几个关系的根本区别。
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事再创作作品的人,虽离不开原有作品,但新作品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已构成可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在创作作品的作者,必须在取得原作者的许可的情况下,才有权许可他人复制该再创作作品。而曹志林的《棋魂》一书,显然是侵害了崛田由美、小畑健老师对《棋魂》漫画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复制作品的权利。
(四)侵权方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GATT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对已知或充分理由应知其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最后的菜鸟@2004-06-22 10:57
楼上的这贴强呀。
colonelblair@2004-06-22 17:04
告诉连最起码的创作精神都不知道的权贵们,这个世界除了“騙钱”还有“道德”这个东西,的确是很困难的事情……
初衷?
cosplay 曹林志
我的确是受了日本那个棋魂所啟發,看見人家那个那么能卖,看郭敬明沒动手之前,当然我先动手啰! 这种肥豬肉,我不吃,別人早晚也会吃。
要把原裝棋魂改头換面絕对不难,媒体也是站在我这边,对手是漫族麻。
出版社給了的钱能退回嗎? 我是絕对堅持原创了,現在认了就名譽扫地了。
再說, 日本告大陸出版社侵权,能告进嗎?
kkkkkk@2004-06-22 18:06
虽然一些动漫迷是出于“圆梦”的目的而“倒曹”,但客观的看他们的行为也是一种打假行为,也在促进社会的进步。除去那些低级的谩骂,还是应该支持他们的。
觉得无语阿
angel1004@2004-06-22 18:31
现实《幻城》~~这又出个《棋魂》~
"借鉴"这个词可真好用啊~
其实有一点是值得我们动满迷高兴的~
那就是为什么有人总借鉴我们喜欢的动漫~??
那就是我们的动漫确实是很好啊~
一个字~好~~啊~~~
心之流星@2004-06-22 19:10
如果他们发现动漫是一个很大的产业的话 就不会觉得我们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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