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Hunter_kk 发布
http://www.iolaw.org.cn/paper/paper269.asp
发个网址去看看.
ccercom2003@2005-05-01 23:25
引用
abcbuzhiming@2005-05-01 23:26
引用最初由 Hunter_kk 发布
说话表说的噶~~有点攻击性的嘛!
Hunter_kk@2005-05-01 23:28
引用最初由 abcbuzhiming 发布
看了,人家至少也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很详细的分析,也没象你这样全盘排斥。
abcbuzhiming@2005-05-01 23:28
引用最初由 ccercom2003 发布
除非你能把20世纪至今的中国百年法制全部推翻,否则你是根本不能排斥日本法的。其他学科我不知道,但是在法律科学上,日本对中国的烙印和痕迹永远不可能抹去了。这是从清末中国法律变革开始就决定了的。
飞鸟怅@2005-05-01 23:29
引用
abcbuzhiming@2005-05-01 23:29
引用最初由 Hunter_kk 发布
就像刚才那人说的,不是说有什么法系吗?那我干吗一定要学日本的呢?不能只工英美系吗?
至于你们我也没法管,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ccercom2003@2005-05-01 23:29
引用最初由 Hunter_kk 发布
就像刚才那人说的,不是说有什么法系吗?那我干吗一定要学日本的呢?不能只工英美系吗?
至于你们我也没法管,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飞鸟怅@2005-05-01 23:30
引用最初由 Hunter_kk 发布
就像刚才那人说的,不是说有什么法系吗?那我干吗一定要学日本的呢?不能只工英美系吗?
至于你们我也没法管,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Hunter_kk@2005-05-01 23:34
引用最初由 ccercom2003 发布
你先看一下渠涛老师的简历再说。呵呵。渠老师可是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的发起人之一,日本法的功底很深。
PS:这篇文章你看懂了多少?:rolleyes:
ccercom2003@2005-05-01 23:36
引用最初由 飞鸟怅 发布
因为德日中同属“大陆法系”
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你有兴趣可以google一下~:D
ccercom2003@2005-05-01 23:37
如果日本民法典只是德国民法典的译本的话,它怎么可能在大陆法系体系内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引用最初由 Hunter_kk 发布
那是因为
他的学历:
1963.9~1964.7 长春市天津路第二小学校 结业
1965.9~1974.7 长春外国语学校 毕业(高中)
1978.1~1982.1 华中理工大学外语系 毕业(文学学士)
1988.10~1989.3 名古屋大学言语文化部(学部研究生) 结业
1989.4~1990.3 名古屋大学法学部(学部研究生) 结业
1990.4~1992.4 名古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博士前期课程 毕业(法学硕士)
1992.4~1995.3 名古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博士后期课程 毕业
所以他才有资格谈关于日本法的东西,但中间有段不是说日本法典跟德国发典的争论吗?
abcbuzhiming@2005-05-01 23:38
引用最初由 ccercom2003 发布
补充:英美法的原则和精神,是非常难学习的,凡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无不是历史形成的产物。20世纪以后开始法制近现代化建设的国家,都是学大陆法系的。
就是日本,在二战以后引入了英美法的一些东西,比如判例制度,但是英美法的奥义“区别技术”也没有学到手。因为那个实在太需要历史积累了。
飞鸟怅@2005-05-01 23:39
=0=ccercom2003@2005-05-01 23:41
引用最初由 abcbuzhiming 发布
有一点我一直很奇怪,作为一个海洋国家,日本为什么选了大陆法系,作为一个大陆国家,美国为什么没有选大陆法系。
Hunter_kk@2005-05-01 23:42
英法派与大陆法派之争——法律家之间的阵地争夺如前所述,法典论争主要是在英国法学派与大陆法学派之间展开。从论争的内容看,它不仅是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间纯学术的法学派争论,同时也涉及到西方法律与传统习惯之间矛盾的调整问题。更不容忽视的是,在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的争论不断升级中,既不乏带有孩子气的饶舌,[33]更可以见到一些信口开河的言论。[34]关于法学界、实务学界在法典论争中的表现,在后来学者的研究中多有讨论。其中有人通过对当时的法学教育、裁判制度、法源等角度进行考察认为,法典论争之所以能达到白热化的程度,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英法派与大陆法派之间,即专业法律家之间有阵地之争存在。从这一时期在法实务中外国法得以作为法源发挥作用这一点看,也可以认为英国法派与大陆法派之间的全面对立是拿职业作赌注的一场赌博,因此论争的白热化自然也是源于此理。[35]这种观点是源于博瓦索纳德的一篇论文。在民法典与商法典延期三年实施的决议通过后,博瓦索纳德曾经发表过一篇题为《新法典非难的批评》。论文指出:在延期实施法典的意见中,载有十一个人的姓名,其大多数是属于英国法学者或只学过英国法和美国法的律师。他们对民法及商法心怀不满的原因恐怕就在于法典的内容与自己学过的东西差距过大。因为如果新法实施,他们将不得不重新对此进行学习和研究,也许他们正是因为这一点才感到不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