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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VS 育成條例
s20021106@2011-06-06 00:40
香港《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VS 日本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
邊個夠惡
仲惡過石原的議案
公然向廣大同人社團宣戰
當偽道人士/版權惡法作出攻擊時,不要置身事外不站出來,否則一天他們攻擊ACG時,人家也不會替你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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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見請留言
在下會積極處理
期限為七天
风车骑士@2011-06-06 00:48
acg啥时候没了我就能完全脱了(殴
s20021106@2011-06-06 00:55
http://beta.hk.news.yahoo.com/%E6%96%B0-%E7%89%88%E6%AC%8A%E6%B3%95-%E7%B6%B2%E4%B8%8A%E6%83%A1%E6%90%9E%E5%B1%AC%E4%BE%B5%E6%AC%8A-221130440.html;_ylt=Asua_hdanCP7BZ_cm6ABOl2rVsd_;_ylu=X3oDMTM5cTlmcnVqBHBrZwM5Y2I4ZTFlNC00M2Y4LTMzZWEtYjYyMS05ZGViNWFiZjc1YjYEcG9zAzEEc2VjA01lZGlhVG9wU3RvcnkEdmVyAzQ0ZTFiMWQwLThkNjUtMTFlMC05ZmYzLTg0MDRlNDVmMWUyMw--;_ylg=X3oDMTI1OTJxOGdqBGludGwDaGsEbGFuZwN6aC1oYW50LWhrBHBzdGFpZAMEcHN0Y2F0A.aWsOiBnummlumggQRwdANzZWN0aW9ucwR0ZXN0Aw--;_ylv=3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近年網民流行惡搞圖片改編歌詞諷刺時弊,今後隨時負上刑責。政府今天刊憲公布《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規管任何電子模式網上傳播侵權作品,網民在討論區、社交網站翻載圖片改編歌詞已屬違法,政府稱修例是加強保障創意產業。但不少網民在「惡搞」集散地高登討論區質疑,條例對違法情況欠缺清晰指示,更打擊網民創意言論表達。
記者:張一華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經過逾三年研究,昨推出《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規管範圍擴至利用任何電子媒介向公眾傳播未經授權作品,即網上公開傳播已屬侵權犯法,就連網上串流及雲端技術上載亦受規管。
網上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網站與多個網上討論區,網民常將圖片、相片、歌曲上載轉載及加工惡搞,例如將全首歌曲改編歌詞諷刺時弊、人物,或將名人相片畫上插圖、加插粗言穢語等字句。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指出,上述情況的「惡搞」網民在修例下,均已違法侵權,因全首歌並非網民原創,將全首改編抄襲已侵權,將相片翻載加工亦算違法,「在非商業環境下對版權人構成傷害,隨時要負民事責任。」
產權署長:保護原創人
新草案設刑事及民事罪行,如網上上載侵權物品作商業用途,因傳遍性廣、損害版權人利益,已面臨刑事責任;若網民只網上轉述分享侵權品及複製下載,例如在facebook上作超連結分享及複製,亦屬民事罪行。
一經定罪,違法者需就每件侵權品最高賠償五萬元及監禁四年,法例新增一籃子因素予法庭考慮,包括作品本身價值、侵權者分發模式、對市場價值影響,以釐定為刑事或民事罪行。
張錦輝強調,科技日新月異,條例過往只規管有綫傳播廣播節目,但現時網上傳播已不局限任何上網模式,修例更具前瞻性,加強保護創意產業保障原創人。今天刊憲後,本月中將首讀二讀,期望明年七月立法會休會前完成審議生效。
被指嚴重壓抑網民創意
經常是惡搞圖片歌曲集散地的高登討論區,其行政總裁林祖舜指出,網民翻載圖片、文字後,再花心思惡搞變得更生動鬼馬,卻隨時犯法,恐會嚴重壓抑網民創意,「擔心保障到原創人版權,卻令網民不敢發言。」林祖舜指,網民加工的可能只屬原創歌及電影中一小節音樂、一個場景,質疑未必足以構成侵害版權人損失,政府應詳細列那種情況是違法,更應設上訴機制。
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主持曾志豪指,片中常播放流行歌、新聞片段帶出諷刺主題,港台已全繳版權費,但質疑新聞處、特首辦網上片段等是否有版權不可讓公眾轉載「加工」。
atxavier@2011-06-06 00:57
网络资讯年代谁搞版权谁必自找死路
参考:TVB剧 VS mainland剧
konpal@2011-06-06 01:06
大陆买卖D版就像是买菜一样普遍没啥,网络嘛如果都有版权问题VERYCD早都si了
HK不是有搞BT被抓的么,HK好危险
inronan@2011-06-06 06:49
連HKD都不安全了。
s20021106@2011-06-06 13:51
希望泛民派能否決這個極荒謬的議案
mimimomo@2011-06-06 22:06
事物一袋新版蚊子芋~
s20021106@2011-06-20 01:17
離東京育成條例全面實行尚有十天
末日來了
风车骑士@2011-06-20 10:24
嘻嘻,基本脱了的路过,什么时候脱个团
s20021106@2011-06-21 00:07
離東京育成條例全面實行尚有九天
RLCABC@2011-06-21 12:20
没看出跟同人有啥关系。
wowow@2011-06-21 16:14
引用
引用第11楼RLCABC于2011-06-21 12:20发表的 :
没看出跟同人有啥关系。
網民在討論區、社交網站翻載圖片改編歌詞已屬違法,政府稱修例是加強保障創意產業。
传达思想的自由今后只属于企业。
RLCABC@2011-06-21 16:21
转帖版权物本来就是违法的。
s20021106@2011-06-21 21:59
令我想起多年前寫落的...
KN著作權法
1.執行著作權法定機構為著作權局。
2.本法例的目的促進文化發展。
3.著作權人有權為作品登記註冊和延遲著作權保護期。
4.著作權期限為首次登記起計至十四年,不得超越此期限。
5.首次登記註冊保護期限為一年,期後可延期一年,但不能超越首次登記註冊後十四年。
6.著作權人有權提前結束保護期,讓作品進入公眾領域。
7.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衍生權及再製權不受著作權保障。
8.在創作品上沒有標示著作權標示,即表示放棄著作權的保護。
9.著作權人沒有權利處罰別人未經許可引用你作品的權利。
10.當著作權保護期限過去後,該作品必須進人公眾領域。
11.保護範圍只限著作權本身,不包括所有衍生及再製作品。
12.只為分享交流之用,不得阻止他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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