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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国度假后,再申请回头签证的事

minnie@2003-01-23 13:58

嗯~~要是米米要回国度假,就要重新申请美国的f-1签证,据说,college比university成功率比较低~是不是真的?

申请回头签证,会不会被据签?各位有没有相关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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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el@2003-01-24 01:57

七夫人要轉校? 現在的F-1快expire?

我試過在香港續簽F-1...
沒甚麼問題... 不過國內也許比較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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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殿锦@2003-01-24 05:50

如果没有转过学、换过专业的话,可以请中信银行代办签证,一般问题都不大的。如果有转过,就要自己去面签了。

不过从去年起形势很不好,许多返签的都被据或者check,我一个朋友去年8月回家,前几天才拿到签证回来。

是college还是university应该没什么大关系吧,好像专业比较重要一点,如果是敏感一点的专业(比如我朋友研究的是生物传感器)就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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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on@2003-01-27 03:33

抱歉 這幾天不在家現在才看到這篇主題
看情形米米應該是f1快到期了才會有這樣的疑問
以前是可以通過第三國家辦理續簽 自從911後已經禁止這項方案
至於成功率偶不太清楚 就跟琉璃說的一樣
不會跟學校是否公私立以及大學學院有關
但是相關科系的背景就會有影響了

倒是想問米米的i20是否在期限以內
據偶所知今年一月開始實施外籍學生追蹤系統
新的i20上是有bar-code 會直接跟各校的iso連線
然後連線到ins更新檢查個人資料
此外過陣子可能會打仗 可能多少會有影響
偶是覺得米米不妨跟學校的iso直接問清楚

下星期偶會去律師那一趟
順便問問最近簽證的情況怎麼樣 有消息再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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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on@2003-01-27 10:00

補充個中文網站 有關於簽證及移民
http://immigration.sina.com/index_b5.html

美國ins的網站
http://www.ins.usdoj.gov/graphic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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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ley@2003-01-28 03:07

拒签的可能性比较大,我的一个朋友就是没签出来结果来了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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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nie@2003-01-28 05:08

感动中,大家都很认真答米米的问题耶~~T_T~大家真是大大的好~~

的确,米米这个暑假会转学,而且,还打算归国度假(目前只是打算,要看具体情况,打仗阿~~).出来一年多都没回来过,就是怕签证有麻烦.

香港跟台湾是绝对没什么问题的啦,可是米米要回广州签~~广州应该是全国最好签的地方吧~~

嗯,那米米也大致说一下自己的情况,方便大家讨论讨论~~汗~

广州市出生,广州市户口,19岁~汗~major: business management~~顺便问一下商科的专业,会不会有麻烦?
现在在kansas,但是估计这个fall semester 会转回L.A.
F1是在911之前签的,如果米米不回去大陆,可以逗留在美国4年,不用续签。可是回去的话,就要回广州的领事馆续签。我爸就怕万一我拿不回回头签证,所以勒令米米4年内不得返国~~~哎~~可是,米米还是想回来走一趟~~汗

关于那个追踪系统,这个wed,移民局的人会来我们学校作说明会,到时候,我也把听到的一些资料打上来吧~心~
引用

Arael@2003-01-28 05:42

引用
最初由 minnie 发布

广州市出生,广州市户口,19岁~汗~major: business management~~顺便问一下商科的专业,会不会有麻烦?
现在在kansas,但是估计这个fall semester 会转回L.A.
F1是在911之前签的,如果米米不回去大陆,可以逗留在美国4年,不用续签。可是回去的话,就要回广州的领事馆续签。我爸就怕万一我拿不回回头签证,所以勒令米米4年内不得返国~~~哎~~可是,米米还是想回来走一趟~~汗

如果不是轉校..
回國度假是應該是不用續簽吧??
我只是進了研究院時才換過F-1

4年不回國..難以想像...
引用

琉璃殿锦@2003-01-28 07:20

引用
最初由 minnie 发布
感动中,大家都很认真答米米的问题耶~~T_T~大家真是大大的好~~

的确,米米这个暑假会转学,而且,还打算归国度假(目前只是打算,要看具体情况,打仗阿~~).出来一年多都没回来过,就是怕签证有麻烦.

香港跟台湾是绝对没什么问题的啦,可是米米要回广州签~~广州应该是全国最好签的地方吧~~

嗯,那米米也大致说一下自己的情况,方便大家讨论讨论~~汗~

广州市出生,广州市户口,19岁~汗~major: business management~~顺便问一下商科的专业,会不会有麻烦?
现在在kansas,但是估计这个fall semester 会转回L.A.
F1是在911之前签的,如果米米不回去大陆,可以逗留在美国4年,不用续签。可是回去的话,就要回广州的领事馆续签。我爸就怕万一我拿不回回头签证,所以勒令米米4年内不得返国~~~哎~~可是,米米还是想回来走一趟~~汗

关于那个追踪系统,这个wed,移民局的人会来我们学校作说明会,到时候,我也把听到的一些资料打上来吧~心~


我不是吓你,我那个被check了五个月的朋友就是在广州签的:rolleyes:

不过米米才读本科,可能跟phd的情况不大一样吧,这方面我不是很清楚。

商科应该还算好,目前被check最集中的是physics,chemistry,biochem,engineering这些专业。

最好提前让你家人向领事馆咨询所需的材料,因为现在比以前增加了不少稀奇古怪的要求,各地的领事馆似乎也不太一样,如果回去了又被要求补充材料会比较麻烦。

放轻松一点,不要太担心,还是有很多人能顺利签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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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on@2003-01-28 10:29

米米的情況跟偶差不多 偶也是三月轉回la去:):)
不過因為偶還牽涉到工作所以跟妳又有點不同
既然不是f1過期就不用續簽了
所謂簽證是保證你合法進出美國國境及停留在境入的合法身份
只要在期限內保證身份合法居留就可以了~~


偶這有找到一個網頁有關外籍學生管理規則最新規定
其中第七的轉學規定相信米米可以找到妳要的答案:):)

消息轉貼自http://www.tw.org/newsletter/39_SEVIS_final.html


一、全面啟用SEVIS新表格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自當日起,外藉學生使用的I-20 及 交換學生或學者使用的DS-2019 (前稱為IAP-66),將使用電子方式製作、傳送、核發SEVIS新表格。SEVIS主要實施對象是新入學的學生;惟如舊生如需要重新核發I-20(包括變更主修領域、延長身分、重辦簽證、申請工作許可等),那麼學校就必須將舊生資料輸入SEVIS系統,發給SEVIS I-20,而且在2003年8月1日以後,所有在學學生資料,都必須輸入存於SEVIS內。

為顧及執行初期困難,在2003年1月30日以前,各校仍可發出舊式(即非SEVIS)I-20入學許可,惟此份舊式I-20表件,將只可在2003年8月1日以前用以辦理簽證、入學許可、或更改身分。而自2003年2月1日起,所有的I-20都必須是由SEVIS系統製作完成的,凡在該日期之後所發的舊I-20表格,都不具任何效力。

SEVIS製作的F-1學生 I-20稱為I-20 A-B∕I-20 ID,核給M-1學生的入學許可稱為I-20 M-N∕I-20 IOD。F-1學生的SEVIS I-20包含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學校存根聯(I-20 A-B),第二部份為學生存根聯(I-20 ID)。當持有完整SEVIS I-20表格的新生首次入境美國時,入境移民官會將會有以下處理步驟:(1)把I-94入境表上之入境號碼,登錄在完整的SEVIS I-20上;(2)在所有的表格上蓋章;(3)留下學校存根聯,以便在移民局處理後,送還給就讀學校,作為學生入境的通知;(4)將學生存根聯(I-20 ID)發還給學生留存。而如果是舊生重入境,則儘有(2)、(3)、(4)的處理步驟。F-1學生應妥善保存此份原始學生存根聯,如不慎遺失,得依規定向學校DSO申請補發。

惟在規定正式生效初期的短期間內,學生入境美國時,機場移民官員將收取SEVIS的I-20全部表格,在上面附加一信指出學生已使用該校發出之I-20表進入美國,並於大約十天內將該表送至就讀學校,由學校將該學生存根聯交還學生。如學生未於限期(註冊截止30天內)報到註冊,學校必須通知移民局。若學生所持有的不是SEVIS I-20,而是舊式I-20,則不論學生存根聯或學校存根聯都將註明入學許可資料,其中學生存根聯將在機場交還學生,而學校存根聯則先送至移民局資料中心處理,再送回就讀學校。

二、SEVIS通報資料需求:

  學校必須建立並維護學生的資料,包括:學生姓名、出生日期及地點、國籍、住址、身分(全時或部份時間修課)、入境日期及入境地點、入境後30天內是否註冊或向學校報到、入學日期、攻讀學位與科系、畢業日期、每學期完成學分、實習(起訖日期)、終止學習日期及原因等所有有關入學的文件、及一份 I-20的影本等,並隨時更新,包括轉學(或變更訪問計畫)減修學分等、准予工作、,直到學校通報學生不再於該校就讀為止。註冊截止日30天內,未如期到校註冊上課之學生,學校須於30天內提出報告。交換訪問計畫之規定與此類似。此外學校需在學生本人及眷屬更改地址、姓名或修習課程21天內更新SEVIS資料。其他異常的變動,包括未如期註冊、未徵得學校同意前將修習學分減至全時以下、學校因學生犯罪而給予的懲處、及比I-20上所列的日期提前畢業等,也需填報。

三、學校指定人員:

  由於系統資料具有機密性,因此法規分級限定能進入SEVIS資料庫之學校人員層級和數量。每個校區最多可有9個DSO(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 指定學校代表),DSO之一為PDSO(Principal 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指定學校代表主任)。

四、一人一編號

  外國學生可能會同時申請幾個學校,並取得數份I-20。此等學生必須在向使領館申請簽證之時,作出入學那所學校的決定。當該名學生入境美國之時,必須向移民官出示已決定入學學校的 I-20,移民官將把該份 I-20上的號碼(SEVIS ID Number)登錄在電腦上,並蓋章後,將I-20學生存根聯還給學生收執。SEVIS將會自動追蹤在系統內該名學生所有的I-20紀錄,並取消其餘未用的 I-20,而這個I-20號碼將跟著學生的所有紀錄,即成為個人獨有的編號,不會改變。DSO在I-20發出後,任何時間皆可加以註銷。

五、改變身分

  學校核准改變全時學生身分的期限如下:F-1最長是一學期、或學季,不包括暑期班;M-1最長是五個月。而除非學生犯有重病或其它健康問題,學校不得允許外國學生辦理休學。更改為半時學生及休學者,如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恢復全時學生身分,則必須離開美國或者另外取得合適的非移民身分。

六、減少修習學分

  學生必須維持全時身分。只有在特殊狀況下,才可以減修學分:

1. 學生入學初期,因語言能力、閱讀能力及不熟悉美國式教學方法、選修不合其程度之課程等因素發生課業困難,DSO得准許其減修學分。學生需在下一學期(不含暑期課程)回復全時修課,才能維持學生身分。

2. 因生病或醫療理由,並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所謂醫療生病證明,包括有執照醫師、整骨師、即有醫療執照的心理醫師所簽發之文件),DSO可准其減修(或於必要時完全不修課)。依此理由減修時間合計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每一學位階段都可核准12個月),但須以學期為單位核准,並在SEVIS更新此項核准。已因課業困難而減休課程者,如因生病或就醫,可繼續減修合計12個月。

3. 除因生病或醫療理由,學生仍須修習部分學分。如因課業困難減修學分者,DSO只能核准一次,且學生至少需修習6學時(six semester or quarter hours),或全時課程之一半時數。

4. 凡未經DSO批准,即將修習學分減少至全時以下,視同失去學生身分。但因意外事故等因導致減修,則不在此限。

5. DSO在核准學生減修學分,和學生回復全時修課21天內,均需向SEVIS報告。

6. 凡未能在期限內回復全時學生身分者,則需離開美國,或者申請更適合的非移民身分。

7. 學生在完成課業最後一學期時,不必加選課程,以滿足全時需求。但仍須經DSO核准。

8. SEVIS對研究生修習學分,有相當彈性。研究所學生是否從事全時研究,取決於學校DSO的判斷。即使未修習全時課程,只要他們正在進行研究或撰寫論文等,學校都可將他們視同全時學生。但如未經DSO核准減修,而DSO又認為他們並未進行全時學習,則學生將被視為未能維持合法身分。

9. 從事校內工作者,如獎學金、助教獎金規定有所敘明者,得視同課程之一部份,否則能需修習全蝕課程。

10. DSO不得核准M1學生以課業理由,減輕課業負擔。但M1學生得以生病、就醫理由,申請減修,其時間不得超過5個月。

七、轉學規定

1. F-1學生如轉換學校(如轉讀其他同級學校,或學士畢業轉讀原校或別所學校碩士課程),新學校必須負責確認該名學生是否保持合法身分(status),及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 學生必須報告原學校其轉學的意圖,及新學校校名。原校DSO將其資料更新為「轉出」(transfer out),並註明所轉往之校名,及指出釋出日期(release day,通常為學期結束日或預定轉入日)。

3. 學生需通知新學校前往註冊意圖,在接近釋出日期,新學校可以開始進入SEVIS內接觸學生資料,但只能在釋出日期之後填發I-20,開始負責此學生之紀錄。

4. 學生須在I-20註明的課程開始日期15日內報到。學校(DSO)取得學生現址,證實學生已完成轉學。轉學程序在學校通知SEVIS以後才算完成。

5. 學生在課業完成後60天的特許停留期間(grace period),或選擇性實習訓練完成後,可以申請轉學。但DSO應在SEVIS中指明學生打算轉往之學校。故學生應先完成申請,被其他學校接受,並決定所要轉往之學校後,向原就讀學校DSO報告,完成此一程序。

6. 學生在轉出就讀學校5個月內,或I-20表件內所列就讀學校課程結束5個月內(以上時間,以先到者為準),必須到新轉入的學校繼續就讀,否則不能留在美國。如果學生畢業後被核准從事選擇性實習訓練(OPT),也要在轉出學校5個月內,或OPT截止日以前(也是以先到日期為準)進入新學校就讀。DSO有權將課程截止日與資料釋出日期填為同一天,以減少困擾。

7. 同ㄧ學生(F、M)可同時向幾所學校申請轉學,或同時被幾所學校接受,並無限制,但為維護隱私並避免弊端,在同一時間內,一個學生的紀錄只能由一個學校查閱,I-20表亦只能由一個學校發出。一旦學生決定所要轉讀學校,其現在就讀學校DSO就會更新SEVIS資料,填入學生所要轉往的學校,並輸入資料釋出日期。學生之姓名與資料釋出日期將以「警示」(alert)方式,在所要轉往就讀學校的資料上出現。到了釋出日期,轉讀學校可發給即將轉入的學生新的SEVIS I-20表格。在多數情況下,學校無法同時送出接受申請函件與SEVIS的I-20表。如果學生在SEVIS資料釋出日期以前改變心意,現就讀學校的DSO可以取消轉學要求。一旦取消轉學要求,學生可以繼續在原校就讀,或要求轉入另一所學校。不過,只要資料釋出日期一到,原就讀學校的DSO舊無法在進入此一學生的SEVIS的紀錄內。所以,學生如果在資料釋出日期之後改變轉學心意,它必須去向轉入就讀學校的DSO要求進行轉學手續。在此情形下,轉入學校的DSO必須完成這名學生在SEVIS上的所有手續,然後再進行轉出。

8. M學生轉學程序與F學生不同。M學生必須直接向移民局提出轉學之申請。為免學習中斷,轉入就讀之學校,得在資料釋出日期以前發出I-20表,學生得在資料釋出日期以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請。

八、課程實習訓練(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

1. 課程實習訓練是指與正式課業密不可分的建教合作課程(work/ study program)、見習(internship)、或實習課。課程實習通常需在入學一年後才能提出申請,但研究所學生如因課業需要,必需立即參與實習,則不在此限。

2. 外國學生申請課程實習訓練,也一律利用SEVIS系統作業,經學校DSO核可後,把含有業已核准字樣及核准日期的I-20印出,簽字後交給學生,由學生交給雇主,才可開始工作。之前規定申請許可須遞送I-538表格及七十元收費規定均予取消。

九、選擇性實習訓練(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OPT)

1. F-1學生必須全時就讀一年以上,才可申請選擇性實習訓練。

2. 選擇性實習訓練需與其主修領域相關。學生至遲必須在學業結束(畢業或結業)前90天內提出申請(在畢業後,還有六十天的停留時間,可以等待工作許可文件EAD的核發),最長實習期限為12個月,且實習應在課業完成後14個月內完成。

3. F-1選擇性實習訓練,需由DSO推薦,並經移民局核准。由學校(DSO)在SEVIS系統內更新資料(包括全時工作或部份時間工作、起訖日期),印出I-20中有關受雇工作部份,在其上簽字並註明日期,表示經學校推薦,連同申請工作許可( EAD)的I-765表格,一起寄給移民局。由於提出申請後尚須需等到接獲I-765工作許可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才能開始工作,故應儘早提出申請。移民局如予以拒絕,必需告知申請人拒絕理由,申請人不得申覆。

4. M-1學生之實習申請,亦須在課業完成前提出,但限於I-20所列課程結束日之前90天內提出。

5. 修習英語課程的學生,不得申請選擇性實習訓練。

6. OPT最長的許可期限是12個月。與以前不同的是,不再限制每名學生只能申請一次的OPT。新的規定是,學生在每個學習階段結束後,都可以申請一次,例如大學畢業可以申請12個月的實習,碩士學位結業後又可以申請12個月的實習。唯一的例外是,留學生在學期間,根據學科需要,已經有一年或以上的學科實習的話,畢業後,就不再有實習的機會。至於OPT結束後離美的期限,仍然維持不變,有60天的時間給同學們打包行裏。

7. 學生最多可參加連續一年的海外實習。

8. 所有被核准實習的F-1學生,如在實習期間更改姓名、地址,或中斷工作,都應向DSO報告,由DSO負責更新SEVIS內的上述資料。

十、受雇工作:

1. F-1學生得提前於開學前一個月內,開始從事校內工作,其工作類型沒有限制。

2. 學生於維持F-1身分一年以上,基於不可預見的經濟困難需要校外工作,且此工作不致影響課業者,得先經DSO推薦,再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校外工作。目前DSO尚無權直接核准校外工作,移民局未來將再就此檢討改進。

十一、變更地址及姓名

1. 目前相關法律規定,所有非移民,如變更居住地址,必須在10天內填寄AR-11表給移民局。本細則規定為,持有F, J及M簽證的外籍學生,如變更居住地址及姓名,必須在10天內通知學校(DSO)或負責交換機構。學校及負責機構必須在接獲通知的21天內,完成更新SEVIS系統資料的動作。而如在非SEVIS系統實施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則仍需在10天內填寫AR-11表,郵寄到移民局。

2. 所報地址需為實際居住所在(actual physical location),不可使用郵政信箱或DSO在校地址。J學生亦同。但住校生無法以學校地址收信者,得在實際居住處所以外,另外登記一個郵政地址。學校需保持有關紀錄,並於必要時指出學生實際居住地點。住校外學生或交換訪問者,如有類似情況,亦得比照辦理。未來將考慮修改規定,允許學生同時擁有住址和郵寄地址。

十二、提前來美

1. F, J 及 M簽證持有人及眷屬可以在學校開始前30天進入美國(舊規定為60天)。

2. 外籍學生顧問協會(NAFSA)曾提出建議,認為30天限制並不合理,學生要提前到校參加新生講習(有些要在開學前好幾週舉行)、開始研究計畫、尋找住處(攜眷者尤其困難)。有些人會因而考慮先持B簽證,表明有意在美求學,再改學生簽證,徒增行政負擔,該會建議恢復為60天。但移民局在正式規定中,未接受加長提前來美日數之建議。該局認為,學校DSO可以參考研究計畫開始日期,及新生講習等活動之需要,彈性設定課程開始的日期,以符合實際需要。

十三、眷屬就學等相關規定

1. 有關F-1, M-1眷屬部份,所有的眷屬各自取得一份I-20。每個人都有一個獨立的編號。其中除F-1學生主表資料外,也列出眷屬身分、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國別、與學生關係等。由於眷屬國籍、地址、性別可能與F-1不同,故需個別填列。新規定將限制持F-2及M-2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就讀全時課程,他們只能就讀非職業課程或者是休閒課程。

2. 為避免原應為F-1者變為F-2身分,故配偶及成年子女有意進入全時課程,必須更改為F-1、J1、或M-1。

3. 至於持F-2及 M-2的未成年子女(指K至12年級),因為相關法律限制外國人持F-1簽證就讀公立中、小學,但如限制該等子女接受教育,將不合理,因此該等子女將可用F-2或M-2身分就讀公立中、小學,但只限全時就讀。

4. 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已在學校註冊全時就讀的眷屬,得申請更改身分為F-1、J-1、或M-1,繼續就讀。

十四、離美限期

1. 學生完整完成課業或實習後,F-1學生有60天的特許時間可以準備離美或辦理轉學(M-1, J-1只有30天),超過許可停留期限,將被驅逐出境,故維持合法身分極為重要。

2. 新規定增加對中途退學者離境的規定。凡經DSO核准退學者,可有15天準備離美限期。

3. 而任何未經DSO事先核准即輟學,或因任何因素未維持合法身分者,則無任何寬延期限,必須即刻離美。

十五、延長學生身分

1. 學生因迫不得已的課業因素(如改變主修、研究主題及難以預期的研究困難)或有醫師證明的疾病等因素,得於I-20所列課業完成日以前任何時任何時,提出延長學生身分之申請(過去規定只能在課程結束前30日內提出延長)。

2. 舊規定DSO有權在其依估計完成學業所需時間之外,多給一年緩衝期(Grace Period)。新規定只能依完成課業合理需要核准延長期限,屆期如還有需要再依規核給。DSO在同意F-1學生延期後,隨時更新SEVIS,然後列印出新I-20給F-1學生(須列出新課程的截止日期)。

3. 就讀公立高中的F-1學生,今後將無法由學校給予身分延期。他們在申請F-1簽證時,也要出示償還學區所有教育費用的證明。這類學生F-1簽證期限最長是一年,停留期限最長也是一年。

4. 高中生如為私校或大專院校接受,則可以I-539向學校所轄的移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延長學生身分。

5. M-1學生基於難以控制的課業或醫療理由,可填I-539申請延期,但延後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加30天。

6. 學生如未維持合法學生身分(如在本學期未經核可而輟學、或完成課業後仍留美國),不具申請延長學生身分資格(特定狀況可以恢復)。

十六、恢復學生身分資格

1. 過去為維持學術社區之彈性及優待年青人,只要合於入學條件而已失學生身分(不論多久)的學生,均可申請恢復學生身分。失去身分原因包括:課業完成、逾期留美、未經許可工作或輟學。但此種彈性優待,可能縱容違反身分規定者。

2. 新法規定學生不論因任何原因失去學生身分,必需符合以下六項規定,才能填送I-539表,連同SEVIS的I-20表(上面須有DSO推薦恢復身分),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恢復學生身分:

A. 學生應在失去身分5個月內提出申請恢復,否則不合規定。除非當事人能證明未能在5個月內提出申請,是由於特殊狀況,而且在此一狀況下,學生已盡最大努力儘速提出申請恢復身分,

B. 不曾重複、或故意觸犯移民法。

C. 目前已在發給I-20表的學校全時上課,或有意於不久的將來在該校全時就讀者。

D. 不曾非法打工。

E. 不曾觸犯任何會遭遞解出境的移民法規(如違反美國國家利益之罪行等)。

F. 能證明是在DSO核可範圍內減輕課業負擔者,或能證明基於學生本人無法控制因素(包括受傷、生病、學校關門、自然災難、SEVIS系統或其他技術性錯誤、DSO之疏忽等,但不包括學生自己的疏忽、遺忘或故意)未能維持學生身分者,應在5個月內申請恢復。

3. 一般而言,無法在美國境內申請恢復學生身分者,可回到原居地辦理學生簽證返美。但外藉學生如曾非法打工,或觸犯必需遞解出境的移民法,在現有規定下,出境後要再返美,就極為困難。

4. F-1學生因故暫時離開美國,5個月內可以申請恢復學生身分,以繼續學習課程,而已失去學生身分而仍留在美國者,則不能比照辦理。

5. 恢復學生身分與轉學及暫時減輕課業(身分仍合法)不同,因轉學或減修業經DSO核可,不會失去身分,不須恢復,而恢復規定是針對已失身分而有意繼續學習者。

6. F-1、M-1學生不符合恢復身分者,不得留美。除非有其他合法移民身分(他仍有權在國外領事館申請新的非移民學生簽證,以回美學習)。移民局強調,恢復申請應經嚴格審查,只有少數人可以得到。

7. 申請恢復者,最後上學的學校將印出I-20、I-539郵寄移民局地區主任。通過後由地區主任寄I-20給學生(並通知學校)。

十七、遠距教學或線上課程

1. 全時F學生每學期最多只能選修一門課(或三學分)的遠距課程。且此課程需有學分被接受,才能列入全時計算。遠距教學、線上教學的定義是:凡是課程主要是透過電視、電腦、錄音等實施之課程,包括廣播、閉路電視、有線電視、微波發射、衛星轉播、視訊會議、電腦會議等方式,都包括在內。

2. 由於線上及遠距課程,外國學生多數不需親自來美。因此新規定對F、M簽證學生選修不需實際出席的遠距線上課程加以限制。

3. 職業學校學生、語言課程學生所修習遠距課程,將不被視為全時的一部份。

4. 線上及遠距教學列入全時課程之學分數雖有限制,但學生滿足全時要求後,要增加修習線上及遠距教學之學分,並無限制。

十八、其他相關規定──觀光簽證轉學生簽證

1. 持觀光簽證入境者,在以訪客身分進入美國時,需明確表明將來有意在美求學(但不是在持觀光簽證入境之時,直接向移民表明,此次入境就是為了在美國求學。語意的表達上必須注意,否則可能被移民局以入境目的與簽證種類不符,而被當場遞解回國)。入境移民局官員會在I-94表上註明此一意圖。沒有此一註記的訪客將不具在美更改為F或M身分者之資格。

2. 在本規定正式生效後,曾經延期之持觀光簽證者,亦不得申請改換身分為F或M。但生效前已經在美的觀光簽證非移民則不在此限。本規定並非限制其他類別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改變身分為F或M。

3. 觀光簽證 (B2) 身分者,過去自動給6個月停留效期,今後將只給予公平合理的期限,以完成其訪問目的。如無法決定,則會給予30天。如持證人能有理由說明需要超過30天,移民官會給予合宜的期限。效期過去最多可延長到一年,新法生效後將規定最多只有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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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殿锦@2003-01-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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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myrion 发布
米米的情況跟偶差不多 偶也是三月轉回la去:):)
不過因為偶還牽涉到工作所以跟妳又有點不同
既然不是f1過期就不用續簽了
所謂簽證是保證你合法進出美國國境及停留在境入的合法身份
只要在期限內保證身份合法居留就可以了~~


这点上大陆和港台不同,大陆的f1签证有效期一般只有6个月(2 entry),过期后继续留在美国是合法的,但一旦回国就必须得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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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nie@2003-01-29 04:35

对,米米就是这种情况,估计是要重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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