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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sakuraahn 执行锁定操作(20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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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履行互联网用户备案责任的通告
然后在第一条中:
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是互联网联网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和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用户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工作流程,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以及接入和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用户,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局、公安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rolleyes: :rolleyes: 难道说现在一般网民也要到公安局登记备案了。
还好备案登记网站的帮助说明里对个人用户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解释
“备案类型指的是前来备案单位的分类。可以分为联网使用单位,ISP接入服务单位(运营商),网吧,宾馆酒店,非经营性场所,个人用户。
● ISP接入服务单位(运营商):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是为个人、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以因特网连接服务为主、兼营其他增值服务的商业机构。
● 非经营性场所:不以提供上网服务为盈利的单位或者实体。比如咖啡厅,茶吧,4S店,洗浴中心等。
● 联网使用单位:除了网吧,宾馆酒店,非经营性场所以外的并接入了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或者公司。
● 个人用户:指以个人名义开办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服务的个人。”
原来与我这屁民无关,拜托大人们以后写通告详细说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