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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DN23,L的做法恰当否?

楼层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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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言论自由?L的做法是否恰当?L的做法合法与否?


贪婪那边已经炸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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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huangst 发表:

质疑23话中L的做法


L 竟然敢擅自派人去阻止电台节目??? 这种荒唐事也做的出来。简直是对媒体言论自由的极度干涉和对民众对真相了解权以及民众智商的极度蔑视。


怎么说呢,媒体如果被控制或干涉的话,就像某些国家(我就不指名道姓了),媒体就完全成为了没有存在意义的废物,只是愚弄民众的垃圾。

媒体存在的实际意义恰恰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制衡。一个文明社会的最根本标准和基础是民主,而民主首先要保证的就是民众的权力,而在这些权力中,Freedom of Expression(言论自由) 可谓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而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Right to Truth,即有权获知真相,而民众最主要的获知真相的手段就是来自媒体,所以,媒体必须获得高度的独立性,否则,就完全起不到作用,即通过对真相的报道,让民众获知真相,从而对国家极其进行监督和施压,迫使其正常运转。

所以,在我看来,不管电视台的播报会在民众间造成怎么样的后果,只要所报道的内容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那么,任何国家机构绝对无权去阻拦其报道真相的权力。因为媒体只是起报道作用,而民众拥有独立的自我判断,当然,民众的判断会受媒体报道的影响,所以,这也是为何媒体报道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就又是一个对应的制约。

因此,只要媒体的报道是真实的,并且没有在法律上触犯同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那么,L和夜神局长绝对没有理由和权力去阻止。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他们这样去阻止的话,只会引起民众更大的厌恶和不满。毕竟,不管他们以什么理由去阻止,这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可避免的形成了一种对民众智商的极度蔑视和对民权的侵犯。


http://bbs.greedland.net/topic.php?topicId=169349&page=1&forumId=5&sortId=0&forumPage=1




CCAV云

共产党永远很好很强大,人民永远很傻很天真,国外地区永远很黄很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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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5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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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汗 这个是你弄错了
苏联的法律是被无视的
大陆的法律真的是基本照抄台湾的,台湾的法律事实上从民国时期期开始“借鉴”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日本则是在德国法律的基础上创造出适合日本的法律

英美法是判例法,而且是属于英美法系,并不适合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大陆,台湾地区都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中法国和德国算是巨头,苏联......无视,几乎没有法学家去研究苏联/俄罗斯的法律


你可以去查查看,这半年的南方上就有许多中共建国以来的立法依据.
中共不会也不可能学什么台湾。

另外‘但是“大多数”行政机关有,而且毫无疑问“
这点在西方是不存的,有权利禁止的只能是法院而不是什么行政机关,
在三权分立制下行政机关压根没有这种权利,他只是个持行单位.
就像最近的美国反恐一般,西方各国也只是施压,而不敢拿行政权务去阻止媒体.

当然我国这种党天下的国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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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4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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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然没有主动阻止媒体发言的行政权力,但是“大多数”行政机关有,而且毫无疑问,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有所谓主动的权利的

唉,看哪一国了。漫画是日本的,何必参照我国的。我那之前也是废话,各国国民自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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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这个,你解释的比我详细佩服
可能我把恐怖主义和邪教混同了 m(_._)m

至于国家恐怖主义,是否是指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不仅支持,而且国家(一般是独裁政权作为国家象征)大规模行使恐怖手段对待外人和国民,制造恐怖气氛震慑人心。不过对内对外都如此的话,那糟糕的国家早完了。

不说多了,没意义。: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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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3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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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每个国家都可以随地吐痰死刑,每天晚上7点宵禁来降低犯罪率
这可都是你的原话
这还不是随便?

根据我的理解,你的意思是立法机关可以随便的立法,只要不引起民愤就可以

但是,事实上立法相当的麻烦和复杂,并且需要参考大量法学家的建议和意见,不可能“随便”的颁布这种“吐痰死刑”的愚蠢法案






拜托,看东西看仔细一点。把我的回复与前面相对应的论点看清楚再说

你是怎么看出个“随便”的?


知道立法有多复杂不需要多高的学历,只要学习过政治的初中生都明白!




CCAV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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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2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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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每个国家都可以随地吐痰死刑,每天晚上7点宵禁来降低犯罪率
这可都是你的原话
这还不是随便?

根据我的理解,你的意思是立法机关可以随便的立法,只要不引起民愤就可以

但是,事实上立法相当的麻烦和复杂,并且需要参考大量法学家的建议和意见,不可能“随便”的颁布这种“吐痰死刑”的愚蠢法案


………………………………还真把他的话当真了-_-b……………………那句话应该是在回“我就是正义,逆我者亡”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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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1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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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lowhand 发布
中国大陆的法源跟台湾完全无关
建国后就是一直跟苏联学的大陆法系.
台湾的法律也与日本无关.从沿清朝最早的六法法典开始就是一直学的英美法.


汗 这个是你弄错了
苏联的法律是被无视的
大陆的法律真的是基本照抄台湾的,台湾的法律事实上从民国时期期开始“借鉴”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日本则是在德国法律的基础上创造出适合日本的法律

英美法是判例法,而且是属于英美法系,并不适合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大陆,台湾地区都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中法国和德国算是巨头,苏联......无视,几乎没有法学家去研究苏联/俄罗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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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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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wbcan 发布

“舆论监督”这个名词多为我国单独强调出来,而准民主国家的宪法中相关的人权法案,媒体代表个人汇集起来的言论立场,属于法律保护的言论权利,媒体不是为了实行“舆论监督”这个功能而建立起来的部门组织,只是因它们有发言的权利而作为了监督这个角色,又不是古代帝王附属的谏议院。警察只有被动封锁消息的便利,没有主动阻止媒体发言的行政权力。

当然实现起来是有根据当时大局情况定着的无奈,比如战争时期,一般得进行言论管制。


警察自然没有主动阻止媒体发言的行政权力,但是“大多数”行政机关有,而且毫无疑问,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有所谓主动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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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wbcan 发布

恐怖主义的概念定义不会附着于某个意识形态(难道你没听过国家恐怖主义吗),只是指称某人或某群体是恐怖主义具有政治色彩。你后文对恐怖主义的描述错误,不是为了“特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来对抗普通平民”,而是用恐怖手段对待平民,以此要挟对方整个群体来实现政治或钱财或宗教利益。恐怖主义是弱者一方无法通过正面冲突打击对方,而采取的突破规则的手段,不管“恐怖主义者”的目的是否合理,他们牵扯到无辜平民,以人命做筹码的做法值得全世界鄙视。


这个,你解释的比我详细佩服
可能我把恐怖主义和邪教混同了 m(_._)m

至于国家恐怖主义,是否是指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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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9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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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Raymon 发布




看东西看仔细了
我说过那可以“随便”吗?


每个国家都可以随地吐痰死刑,每天晚上7点宵禁来降低犯罪率
这可都是你的原话
这还不是随便?

根据我的理解,你的意思是立法机关可以随便的立法,只要不引起民愤就可以

但是,事实上立法相当的麻烦和复杂,并且需要参考大量法学家的建议和意见,不可能“随便”的颁布这种“吐痰死刑”的愚蠢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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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8楼 发表于: 2004-06-04
中国大陆的法源跟台湾完全无关
建国后就是一直跟苏联学的大陆法系.
台湾的法律也与日本无关.从沿清朝最早的六法法典开始就是一直学的英美法.

我不清楚日本的法律
单依美国的法律来说,类似于偷置摄相头,或是监听电话之类行为是必须经过批准的,否则不具有任何证据意义。

因为偶早就没追这套了,所以不清楚具体是如何阻止电视台发表,但在西方是媒体并不具有什么“舆论监督”之类的作用,除极特殊情况下(如军事计划,或能证明公开将迫切影响到国家利益的事件),任何理由政府都不得限制其播放内容。可以参看美国在越南战争时的媒体与政府在国务院文件的角力。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故事如果是在美国将是很不可思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但是...故事的背景是日本,根据其一惯的行为与国民观念,这种行为应当说是极之有可能发生的.并且也不违反日本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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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7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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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不是人民是否接受的问题
这样的立法本身就不成立,什么叫每个国家可以随地吐痰死刑,立法机关是可以那么随便地??!!
不懂法律别乱说话!
不要本末倒置啊!!

(一个学法律的学生看不惯,所以跳出来指责一下而已,和帖子的主题无关)




看东西看仔细了

我说过那可以“随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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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6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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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olonelblair 发布

不知道你在扯什么。

L身份曝光,要調搜查组一点都不难。

记憶力超高,不奇怪,奇怪的是出現的那个人,光好他的又认識。

拜托! 月不知道調查组有多少多人.
但是, 月就可以知道局長所有人手下的名字????

你也夠"神通"
而且照你的說法, 这么大規模的行动, 就是为了杀跑去电視台問前宇田生。
而且还在不知道, 到底搜查组有多少人的情況下。




我更不知道你要扯什么,连“hack”电脑都出来了,怎么“hack”?睡在床在做梦的时候“hack”?

月不知道调查组有多少人,但他认得他老爸的手下,这矛盾吗?那个“所有”我有说过吗?


就是因为不知道调查组有多少人,才需要设局把他们引出来,至于结果是杀死多少个,结果与目的不一样有什么好奇怪的?




CCAV云

共产党永远很好很强大,人民永远很傻很天真,国外地区永远很黄很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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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5楼 发表于: 2004-06-04
漫画剧情我不清楚不谈,但对您其它的说法,在下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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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所谓新闻媒体,就是指传播新闻、知识与信息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其中它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舆论监督,即通过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问题是L和夜神局长阻止电视台播发的录象带并不是某个高层领导的“贪污受贿”,而是可以用恐怖主义来定义的KILLER事件,这种事警察不行使行政权利强制命令不准播放,那警察是干嘛的?

“舆论监督”这个名词多为我国单独强调出来,而准民主国家的宪法中相关的人权法案,媒体代表个人汇集起来的言论立场,属于法律保护的言论权利,媒体不是为了实行“舆论监督”这个功能而建立起来的部门组织,只是因它们有发言的权利而作为了监督这个角色,又不是古代帝王附属的谏议院。警察只有被动封锁消息的便利,没有主动阻止媒体发言的行政权力。
当然实现起来是有根据当时大局情况定着的无奈,比如战争时期,一般得进行言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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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恐怖主义是一个具有浓重政治色彩的概念。往往附着于某个意识形态(我就是神啊)。通常用来描述有计划的使用暴力或威胁来对抗普通平民,一般是为了特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恐怖主义没有一个准确的全球性的定义。目前这个词更多的被发达国家所应用。)

恐怖主义的概念定义不会附着于某个意识形态(难道你没听过国家恐怖主义吗),只是指称某人或某群体是恐怖主义具有政治色彩。你后文对恐怖主义的描述错误,不是为了“特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来对抗普通平民”,而是用恐怖手段对待平民,以此要挟对方整个群体来实现政治或钱财或宗教利益。恐怖主义是弱者一方无法通过正面冲突打击对方,而采取的突破规则的手段,不管“恐怖主义者”的目的是否合理,他们牵扯到无辜平民,以人命做筹码的做法值得全世界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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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堕落 发布
(什么Freedom of Expression,什么Right to Truth,真TM恶心,看到这种人,真想骂死他!

他只不过是个迂腐的把名词当教义崇拜的自以为是的空谈家伙。没人会认真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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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4楼 发表于: 2004-06-04
本来不想说什么的,只是真的发现有不少人什么都不懂还在那里大喊XX犯法了,XX干涩言论自由等等,所以实在看不下去就跳出来。不过话说回来,我本来法律学的也不怎么样,何况刑法一开始就是被忽略的(一般法学教育都偏重民商法,研究刑法没什么“钱途”)

在下学的是中国法律,和日本的法律肯定有差别,不过考虑到中国的法律源自台湾,而台湾的法律基本是copy日本的,所以应该差别不大。如果有人在日本留学,发现在某法规上有较大差别的话,还望指正,不胜感激。

现在争论的焦点主要是L派人在月家安置摄相头以及L和夜神局长阻止电视台播发录象带。
首先L派人在月家安置摄相头,这并非是行使“警察”的监视权,而只能简单的认为他们是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在偷窥。原因就是他们并没有通过正当的程序获得监视的“权利”,而是直接在月家偷偷安放摄相头,换句话说这只是L的个人行为(顶多是L这个团体的“个人”行为),而非代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相对的,如果月要追究L侵权的话,只能追究L个人,而不能追究警察局。
另外,L的确是侵犯了月的权利(隐私权等等),但月要追究L的责任也只能从民法的角度上去起诉L,而不能从刑法的角度控告L(大陆的刑法一般是由公安侦察立案,由检查机关公诉,日本怎么样不知道)

至于L和夜神局长阻止电视台播发录象带,是否就象某些无知人士认为的那样是干涉新闻媒体呢?
所谓新闻媒体,就是指传播新闻、知识与信息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其中它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舆论监督,即通过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问题是L和夜神局长阻止电视台播发的录象带并不是某个高层领导的“贪污受贿”,而是可以用恐怖主义来定义的KILLER事件,这种事警察不行使行政权利强制命令不准播放,那警察是干嘛的?
(恐怖主义是一个具有浓重政治色彩的概念。往往附着于某个意识形态(我就是神啊)。通常用来描述有计划的使用暴力或威胁来对抗普通平民,一般是为了特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恐怖主义没有一个准确的全球性的定义。目前这个词更多的被发达国家所应用。)

什么Freedom of Expression,什么Right to Truth,真TM恶心,看到这种人,真想骂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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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04-06-04
每次看到这贴都不禁要YY一下,假如那位硕士是在漫游或NT发的这帖,他能被教育到什么程度呢?

根据漫友马甲定律,我的马甲应该是“火焰的红色杨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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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2楼 发表于: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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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Raymon 发布


看事物别只看一面,别只看到犯罪率下降

以前老早就说过了,每个国家都可以随地吐痰死刑,每天晚上7点宵禁来降低犯罪率。但可行吗?人民会接受吗?


不是人民是否接受的问题
这样的立法本身就不成立,什么叫每个国家可以随地吐痰死刑,立法机关是可以那么随便地??!!
不懂法律别乱说话!
不要本末倒置啊!!

(一个学法律的学生看不惯,所以跳出来指责一下而已,和帖子的主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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