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8日
部门:流转税处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53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请您遵照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文件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了解释,其中: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媒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12.27
增值税是下来了, 以后和书一样,13%. 至于关税, 就算有也应该和我们无关, 因为个人无法进口. 只能当作个人邮寄物品, 按海关心情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