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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女子反抗强X致对方死亡被判刑三年

楼层直达
级别: 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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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sakuraahn 执行锁定操作(2012-07-07) —
这可是MOP今天的焦点头条哦,我是震惊了,当然震惊的内容可能有点不同。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X时,不主动配合强X,导致强X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 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x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X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X,宋丽在被强X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x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X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X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x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X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我没学过法律,谁谁找来条例我们学习一下吧。
此辩护律师彻底亮了,我都不知道从何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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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10-03-31
这是公然攻讦伟大的shehuizhuyi法律体系!

Y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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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0-03-31
这个故事真的是假的好像,是有人讽刺国内的法律而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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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0-03-31
2009年2月31日22时

报复社会的头像
级别: 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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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0-03-31
我恨这些骗子!抓起来,枪毙!

Y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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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0-03-31
引用
最初由 miccomic 发布
原案件在这里!!!


男子帮他人追小偷误伤致其死亡 获刑3年引争议
2010-03-25 10:55:00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郑州) 跟贴 28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男子曹天追赶一盗车小偷,导致对方摔死,被法院判三缓三,并赔偿小偷家属2.5万元。这个判决引起轩然大波,网络热议,很多网友对判决表示不解。争论焦点是,“生命第一位”的理念重要,还是制止犯罪重要。

河南商报3月25日报道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洛阳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刑3年罚2.5万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巨大争议。

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发追赶小偷致其死亡

冯小强、冯高明、曹天均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上班。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样在货运部上班干活。10时许,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快,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着追去,但没追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此时,意外发生了,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查,死者姓范,伊川县吕店乡人,20岁出头。

当天下午,曹天到洛龙区公共安全专家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执行逮捕。

指控:曹天犯了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辩护:曹天是见义勇为

曹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范某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过程中,曾向范某喊话让停车,是范某自己心里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曹天一心帮朋友追回被盗财物,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判决过失致人死亡,判三缓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曹天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大家别忘了,我们只能见死不救,万万不要见义勇为!!你没撞他就别救他,生命比任何天理都重要


我觉得这个判决挺不是滋味,说不上不合理,但不合情。追赶小偷见义勇为……虽说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唉~

不过末尾的红字有点过,和见死不救,没撞他就别救他有什么必然联系么?

另外开头的新闻,大家都发现2月31日了(什么,你没发现?!),却仍然要骂中国法律,这个现象值得思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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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10-03-31
这都多少年了
还有人当真啊
级别: 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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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10-03-31
2.31,真想不明。。。

你的微笑
级别: 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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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10-03-30
2月31日是亮点,难道是其他历法计算方式?
级别: 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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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10-03-30
强x不慎致死

看到这我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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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10-03-30
看来这个钓鱼帖还是钓上了不少人呀
级别: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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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0-03-30
以我学的这种不会被判刑的吧

级别: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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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0-03-30
公务员就是牛B:老子QJ你是看的起你别不识抬举~

远离 删减 暗牧 圣光从下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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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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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0-03-30
嗯,终于出现在18区了
你就闭上眼睛享受就好
天朝这213法律,也算个法律体系?!

Y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级别: 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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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10-03-30
这是第几个版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