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个醒:望大家回帖的时候不要言及政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注意到一些条款: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字幕组使用的是著作权法的规避条款在法理上,和刚刚发布的解释就很有问题了。
说实在的,日本动画在国内也是有著作权的,中国加入WTO,同样也加入了国际的版权组织,这个我想很多人都知道,只是没有说破罢了。
我这里不听招呼的D碟商也。。。。。。
提醒大家一下,非常时期,大家慎言慎行。。。
这方面的案例我都有兴趣收集,很多列在我个人论坛上了。在"网摘"板块里面,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参详。
建议阅读原文,避免一些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