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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国内动漫在不成熟阶段,抄袭、模仿、借鉴~

楼层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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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0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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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找路的人 发布

版权是为了防止出版业扯皮,不然你要想出版本几百年前写的书,上哪找版权人去?
发明专利是另一个问题
四大发明列为专利?你好像不太了解专利申请的过程…………


你真扯,版权人及其继承人要是死了,还会有版权么?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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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1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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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蒹葭公子 发布

我跟你的意见恰恰相反,抄袭就是道德问题
你看抄秒5的那只,法律惩治不了他,我们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

我能不能跟你握个手……
这是人品道德问题!不完善的法律需要道德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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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2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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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ingrid7777 发布

我能不能跟你握个手……
这是人品道德问题!不完善的法律需要道德补完!

其实这是个悲剧,本来应该是法律为道德补完的,现在反过来了……

花开伊吕波 ×
秘汤2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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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3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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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ummerlight 发布


不知道您老是不是觉得道德上的问题就没有问题呢?或者说你认为道德不是问题?

我说的很简单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道德就没问题,被抄的人也许佩服的五体投地了;画虎不成反类犬,那就是罪恶,该钉在道德的十字架上。简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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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4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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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ingrid7777 发布

我能不能跟你握个手……
这是人品道德问题!不完善的法律需要道德补完!


我这个人道德方面上没一点问题,如果你能认识我的话,说不定能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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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5楼 发表于: 2009-09-13
不用说了,来人,上喂鸡,这位和lz都上……

花开伊吕波 ×
秘汤2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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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6楼 发表于: 2009-09-13
相关法律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研究专著
  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在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第一次对抄袭如何辨别进行了详细的实证分析。 作者调研了建国以来的所有音乐抄袭判例和法院判决标准,撰写了近3万字的歌曲抄袭攻防策略。
  包括以下六部分:(一) 抄袭纠纷的实证分析 ;(二)法院对歌曲抄袭的判断标准 ;(三)被诉抄袭者的有效抗辩 ;(四)被诉抄袭者的无效抗辩 ;(五)抄袭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 ;(六)被诉抄袭者的危机公关 。


版权定义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登记
  关于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构成条件
  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第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作品类型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包括形式
  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著作权是依法而产生的。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版权财产权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应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网络中的版权[1]
  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
  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转载。
  非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
  1.转载变原创。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确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类情况在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小型网站中,某些大型网站也存在这种情况,但不是很多。
  2.转载不署名。指的是转载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不署名常常默认是网站原创。且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用这种方式实行。
  3.转载无链接。目前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中,这时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许多大型网站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作为站长,大家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价网站权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链的多少,无连接的转载会使得搜索引擎检索出现的文章出现混乱,往往原创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转载网站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对于读者来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的。从产生的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现在许多独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协议同样禁止这种行为,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链接”属于侵权。
  4.非法转载。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


都说百毒小白,连小白都知道的事情,怎么有些人就是不去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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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7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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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ingrid7777 发布


抄袭水品高下立分






照搬是抄袭里面最下作的,没有之一。
劣化也比照搬强,偷和抢的区别。

连借鉴和抄袭的火候都把握不好的就干脆别干这行了,才华和人品从来都不画等号。真要出名这就是黑历史,一辈子也别想洗干净(脸皮之厚赶超四姑娘的例外,毫无廉耻之心的除外)。


这是模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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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8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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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uperkidx 发布


这是模仿吧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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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9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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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蒹葭公子 发布
不用说了,来人,上喂鸡,这位和lz都上……


那就喂鸡吧,如果诸位就这肚量,只要和大数人意见不合就喂鸡,那就来吧。鸡的存在,只是你们觉得方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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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0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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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nfcs911 发布

我说的很简单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道德就没问题,被抄的人也许佩服的五体投地了;画虎不成反类犬,那就是罪恶,该钉在道德的十字架上。简单吧

上WIKI+1
我想说你的观念很扭曲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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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1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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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nfcs911 发布


社会要是完全按法律行事,就会崩溃的。我还以为宅们对道德底线没那么纠结呢。以前我还在这里说了一点担忧兄妹结婚和同性恋的话,还被BS了。


怎么个崩溃法,难道你认为法律都是不合符现状和现实去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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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2楼 发表于: 2009-09-13
动漫的抄袭 剽窃 模仿 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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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3楼 发表于: 2009-09-13
这个世界上除了造军火属于抄袭有理,其他领域抄袭都是受到道德唾弃的。

天朝要是啥时候把F22抄过来就牛X了。

这个世界真是太GJ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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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4楼 发表于: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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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ingrid7777 发布
相关法律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研究专著
  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在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第一次对抄袭如何辨别进行了详细的实证分析。 作者调研了建国以来的所有音乐抄袭判例和法院判决标准,撰写了近3万字的歌曲抄袭攻防策略。
  包括以下六部分:(一) 抄袭纠纷的实证分析 ;(二)法院对歌曲抄袭的判断标准 ;(三)被诉抄袭者的有效抗辩 ;(四)被诉抄袭者的无效抗辩 ;(五)抄袭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 ;(六)被诉抄袭者的危机公关 。


道德上的抄袭和法律上的抄袭是不太一样,我所说的,很显然是道德上的抄袭,也就是一般人认为是“抄袭”(相似或雷同),这比法律认定的抄袭范围要来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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