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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JT出《高桥短篇集》了,4D5(部分地区已到货)

楼层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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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05-07-13
以下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P.S.关于"时事新闻"的一点解释:"「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即新聞學上所稱「六個W一個H(What, When, Who, Where, Which及How)」等敘述,不包括專論報導、評論等"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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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05-07-13
呵呵,不错,我看斑竹和 波太君,没准私底下是不错的朋友,看似吵架,实为交流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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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0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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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thering 发布
高达来个1D9拆2D5
这个来YSYS
脑子进水

原版不就是4D5么?????

习惯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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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05-07-14
新闻是有版权的
我以我的工作担保……

现在确实碟报少了
只好自给自足了。

御宅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万歳!
级别: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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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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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林小虎 发布
新闻是有版权的
我以我的工作担保……

现在确实碟报少了
只好自给自足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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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05-07-14
宣传D版还扯什么版权??而且还是没有商业利益的版权!!

大家还是别吵啦!有D看你就偷着自个儿乐吧,谈什么版权呀!

(如果您只看、只买、只卖、只宣传Z版,您就尽情BS我吧!)

喜欢相聚一刻吗?喜欢响子吗?喜欢那平凡中的感动吗?
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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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05-07-14
OK 支持一下

欢迎加入动漫高级群1586661
和大家一起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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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05-07-14
其实我从来不关心版权的问题,买d也好,z也好,只是想收自己喜欢的东西.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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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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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响子 发布
宣传D版还扯什么版权??而且还是没有商业利益的版权!!

大家还是别吵啦!有D看你就偷着自个儿乐吧,谈什么版权呀!

(如果您只看、只买、只卖、只宣传Z版,您就尽情BS我吧!)


这关D版什么事啊,说的是新闻的问题,自己不注明原出处,却要别人注明他翻译后的出处,这算什么逻辑,这都算了,人家都说,是看到主题区转的帖才作为消息引用来跟帖,我到现在都没看到他自己在主题区说过什么,就逮着机会在收藏区唧唧歪歪,这叫“拿景”还是“赠兴”?

你确实也要BS一下的,都回帖不看帖:rolleyes:
级别: 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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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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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lodoss 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更正一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所以时事新闻是没有版权的,但"社论,评论员文章"有.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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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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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lodoss 发布


再不看帖,再没看清楚说的是什么地发帖,就当灌水处置

:D 跑题是bbs的通病,版主大人也就别太认真了
如果偶没算错的话,这个贴子下已跑题3次了...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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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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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ender 发布

更正一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所以时事新闻是没有版权的,但"社论,评论员文章"有.



都承认是翻译劳动了……还论什么,“论翻译劳动的伟大——大至占有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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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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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lodoss 发布


这关D版什么事啊,说的是新闻的问题,自己不注明原出处,却要别人注明他翻译后的出处,这算什么逻辑,这都算了,人家都说,是看到主题区转的帖才作为消息引用来跟帖,我到现在都没看到他自己在主题区说过什么,就逮着机会在收藏区唧唧歪歪,这叫“拿景”还是“赠兴”?

你确实也要BS一下的,都回帖不看帖:rolleyes: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咦??刚才不是在长篇大论新闻版权的问题吗??
不是在讨论“我是原始的D版消息播报者,So,这条消息我是具有版权Di,你不能侵犯我的新闻版权”这样的问题吗??

我没看懂,BS我吧!!:( :(

喜欢相聚一刻吗?喜欢响子吗?喜欢那平凡中的感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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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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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响子 发布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咦??刚才不是在长篇大论新闻版权的问题吗??
不是在讨论“我是原始的D版消息播报者,So,这条消息我是具有版权Di,你不能侵犯我的新闻版权”这样的问题吗??

我没看懂,BS我吧!!:( :(



汗,原来是我的理解力低,我还以为又有正D版大战了,所以马上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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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4楼 发表于: 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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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lodoss 发布



都承认是翻译劳动了……还论什么,“论翻译劳动的伟大——大至占有该新闻”?

时事新闻是没有版权的,转载也好,翻译转载也好,都没有版权,因为时事新闻只是单纯的陈述事实而己.
本来就没版权的东东,翻译文章也一样没有版权.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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