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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京都府警がShare(シェア)でアニメを流していた3人を逮捕

楼层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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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45楼 发表于: 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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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bcbuzhiming 发布


天涯没后台?我笑了,:cool: 凯迪才是地方后台而已,天涯没后台,艳照门的帖子能存活那么久……笑

……据传,宰相大人喜上天涯杂谈……


十年后的重逢!欢迎回来,杰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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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46楼 发表于: 2008-05-11
虽然最近美国电影版权人的代表美国电影协会(MPAA)在对P2P行业的维权高歌猛进:先是告赢了BT下载站TorrentSpy.com,法院判决的侵 权赔偿高达1.11亿美元,然后又起诉了全球第一BT站——海盗湾(The Pirate Bay)侵犯其版权,并索赔1500万美元.但根据国外网站的消息,美国音乐版权人的代表美国唱片业联合会(RIAA)围剿P2P音乐共享的努力最近却在 美国本土遭到了打击,其试图确立的P2P共享“Making Available”原则并未被法院采纳,他们发起的针对P2P共享软件用户的一起诉讼被法院驳回,以下是笔者编译的相关新闻.



美国法院最近驳回了RIAA旗下七大唱片公司指控一对夫妻侵权的诉讼,认定P2P软件用户把音乐文件放在了电脑硬盘的共享区内使其他网友可以通过 P2P方式下载的行为并不违法.此案的关键在于:美国唱片业联合会要求法院确立的“Making Available”原则,即P2P用户设置文件为共享状态就构成侵权的企图遭到了挫败.

案情如下:2006年1月,美国唱片业联合会的调查员在P2P平台Kazaa的共享区内发现被告夫妇的电脑上有4000多个文件可供共享,经调查,其中有54个音频文件经检验为美国唱片业联合会成员拥有版权的音乐文件,协会旗下七大唱片公司遂提起了侵权诉讼.但被告夫妇辩称,音乐文件为他们出于个人欣赏目的使用自有CD压制,并非从Kazaa上下载;这些文件并没有存储在电脑上Kazaa程序专用的共享存储区,(笔者推测,这对夫妻可能把整个D 盘或其他硬盘非操作系统区域都设置成了Kazaa共享区域)被告还辩称,是电脑而不是被告进行了共享音乐文件的行为,因此,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的判决认定,除非被告实际发行并传播了美国唱片业联合会会员享有权利的作品,否则其行为不应被视为违法.仅仅将非授权作品设置为公众共享状态并不侵犯版权所有者独占享有的作品发行权.

在大洋彼岸的中国,虽然目前以美国唱片业联合会、国家唱片协会为代表的音乐作品权利人与互联网共享音乐的行为进行斗争目前还停留在与百度MP3搜索为代表的互联网共享节点斗争的状态,尚未进展到起诉盗版用户的阶段,但考虑到美国的互联网发展远远领先我们,他们现在发生的很有可能就是我们发生的,因此这两起案件对我们还是有一定启示的.

首先,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本案中的P2P用户倒是有可能被判侵权的.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不侵权的,但是法律同时规定,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此规定,如果用户把自己购买的CD压制为 mp3欣赏,显然不侵权,但是,如果用户把文件放入P2P共享软件的共享区,或者把文件压缩成BT种子上传到网上,就使得其他网友可以复制这些文件,此时就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其次,虽然美国法院判定,P2P用户将文件设置为共享状态并不侵犯版权人的版权,但这个原则显然只适用于个人用户而不适用于企业,如果有商业性网站把版权作品放到互联网服务器上,使此文件可以下载(即making it available)此时,不论其是否在网页上提供此文件的下载链接,都会构成侵权.

最后,由于互联网的真正蓬勃兴起和大规模应用至今不过十几年,包括中美两国在内的各国都在摸索中建立网络版权共享的各种规则,在本文提到的几个案例中,虽然版权人和P2P各有胜负,但互联网版权规则,则在两方的博弈中不断得到了完善.实际上,整个互联网发展的大潮就是由包括这几个案例为代表的朵朵浪花推动的.

座右铭∶泡网的最大乐趣是能够充分享受到来自他人的善意和恶意,特别是后者。
兴趣∶挖坑埋人、扣屎盆子、装疯卖傻、浑淆是非
战技∶坐山观虎斗、借剑杀人、引风吹火、站干岸儿、推倒油瓶不扶
我 が 生 涯 に、 一 片 の か げ ん い な 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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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47楼 发表于: 2008-05-11
[思考]Share事件的迷思與解決方法的討論
要解決share的問題...必須做的一樣東西...就是把share再加密!!!

現在的風險太高了
日系職人沒有膽量做高風險的東西.......

計算機專業的同志
有沒有可能將share 的傳送模式以RSA 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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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認同流量大就可鎖定人此說法
1.流量大=已犯了法嗎?
2.流量大=有可能犯法嗎?

說不通啊

還有...
流量大就可以成為跟法庭申請搜查令和竊聽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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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普通法的國家嗎?
舉證責任不在控方嗎?

即使流量大
如何證明我在傳送違法的檔案?
我把一個1GB的CODE GEASS R2.AVI.TXT 傳送出去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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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48楼 发表于: 2008-05-11
share已经是高加密的软件了
都说了是ISP侦测流量异常,你就算是加上N层密照样能锁定你
只能从法律手段证明ISP这样做是非法的,违反隐私权的,这样才能光明正大的干……

三眼狗啊,三眼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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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49楼 发表于: 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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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kgb007 发布
share已经是高加密的软件了
都说了是ISP侦测流量异常,你就算是加上N层密照样能锁定你
只能从法律手段证明ISP这样做是非法的,违反隐私权的,这样才能光明正大的干……


我倒不認同此說法
1.流量大=已犯了法嗎?
2.流量大=有可能犯法嗎?

說不通啊

還有...
流量大就可以成為跟法庭申請搜查令和竊聽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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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0楼 发表于: 2008-05-11
那就降吧
ISP再这样下去
用户们自在ISP财报的前这个月 集体断网
不交费如何 ?

[img]http://lh6.ggpht.com/_XTU9mMjxaKw/Sd92YIUys0I/AAAAAAAAAEk/IiUiOhmOCF4/bayonetta%2005.pn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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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1楼 发表于: 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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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forwings 发布
那就降吧
ISP再这样下去
用户们自在ISP财报的前这个月 集体断网
不交费如何 ?


宅佔的只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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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2楼 发表于: 2008-05-11
流量大只是一个借口...有商业利益才是正主..一个ISP一天都不知道有多少个连接流量过大...这个只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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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3楼 发表于: 2008-05-11
還有
日本是普通法的國家嗎?
舉證責任不在控方嗎?

即使流量大
如何證明我在傳送違法的檔案?
我把一個1GB的CODE GEASS R2.AVI.TXT 傳送出去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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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4楼 发表于: 2008-05-11
流量大只是个借口···

俗话说官字两个口,要你不用打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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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5楼 发表于: 2008-05-11
宅人自己铺设线路+宅人自己经营isp就可解决


我的蛋
h ttp://70.85.48.252/bt/index.php
h ttp://69.93.3.112/bt/index.php
h ttp://70.85.48.250/bt/
http://70.85.48.245./bt/thread.php?fid=10&search=&pag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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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6楼 发表于: 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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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milkcr 发布
流量大只是个借口···

俗话说官字两个口,要你不用打报告的


日本是行使普通法的
這樣的國家有一套RULES(法律)要跟
就像香港特區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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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7楼 发表于: 2008-05-11
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万恶的资本主义,有钱就是爷,日升很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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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8楼 发表于: 2008-05-11
别做无意义的挣扎, 真的想看的话, 努力做工买DVD好了.

人的价值不在于身份也不在于财富, 而在于那个人心灵的美丽与高尚; 望你能与受伤的人一起流泪, 成为悲伤的人心灵的支柱.

可口可乐, 你神了厂(腹拜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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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59楼 发表于: 200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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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ntoniosehk 发布


日本是行使普通法的
這樣的國家有一套RULES(法律)要跟
就像香港特區一樣


以前香港唔系有一单 系话抓左一条BT的发布人么?

就控告他侵犯别人的版权什么的

至于点查的,肯定系找了电信营运商那边去查数据之类的

这个我也觉得是侵犯个人私隐

但是和那些拍电影的公司来说,所谓你的个人私隐什么的东西通通都是废的

版权最大

系香港都不敢大声话自己用BT下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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