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这么多楼没有一个人贴原文么?
另外,楼主你的理解明显有误区.......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以上,自己去理解吧,我觉得这规定很好
另外,新解释草案还对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归属问题做出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