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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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懂战争法的吗?想请教一个问题
假如在海战中从被击沉的战舰中逃出来的救生船拒绝投降而且想逃跑,而且己方也没有俘虏该救生船的可能.那么能不能把它击沉还是只能让它逃跑.击沉的话算不算战争罪行?是的话追究的处罚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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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04 05:19 AM
ts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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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战和陆战不同,消灭敌有生力量不是目标所在,同时救生艇拒绝投降也没有道理和意义,更多见的是胜者不肯为这些救生艇提供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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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04 07:02 AM
anchor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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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好高深……
如果是问现在,则建议楼主去查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如果是问二战,则建议楼主去查1907年海牙第10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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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04 08:46 AM
歌剧院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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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规定。要看各国的判例,即法院是否认为乘坐救生艇的海军战斗人员是否可以被视为非交战人员。非交战人员是受保护的。
对救生艇(筏)内的非交战人员进行攻击而被指控、定罪、处决的案例,可以参考汉堡英国军事法庭1945年10月对U-852案(1944,攻击希腊货船)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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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004 02:18 PM
歌剧院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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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日内瓦公约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
……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以及因病、伤、拘留货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之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害肢体、虐待及酷刑;作为任职;损害个人尊严;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递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之战俘系落于敌方权力下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1,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组织之成员
2,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活动者,即使此领土已被占领。但需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费卢杰的恐怖分子);
公开携带武器;
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绑架平民并将其斩首,估计不算此列)
3,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
4,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例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但须彼等已获得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该武装部队应为此目的发给彼等以与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证件。
5,冲突各方之商船队之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与见习生,以及民航机上之工作人员。
6,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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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004 02:32 PM
1304682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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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的是军用舰只,这个这个。。。。
如果是民船的话,就不存在这个前提了。不完全的记忆:在击沉民船前应确保船上人员到达或是能够到达安全的地点。而救生艇不被列入是安全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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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04 12:11 PM
歌剧院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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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法国人写的武装冲突法。关键在于击沉敌舰者是否有收容救生艇内人员并将其作为战俘处置的意图。大多数国家的原则是,如果拒绝被俘虏,则可以向其射击。如果击沉敌舰者没有做出控制救生艇(筏)或救捞落水人员的努力,而只是射击救生艇内人员或落水人员,则理论上构成战争犯罪。但是我记得二战有日本护航舰在其护航的俘虏运输船被击沉后,向落海的盟国战俘射击,战后被美国军事法庭判决无罪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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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04 01:53 PM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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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在二战结束以后
国际法上对于“合法战斗和合法战斗人员”的界定是扩大和宽松了很多的
因此讨论这种问题的时候应该注意事件发生的时间
就象是上面幽灵的例子
要知道当年西南太平洋岛屿争夺战
美国人同样在击沉日本运输船以后继续射杀水中逃生的日本人
仅仅就人道主义讲
交战的双方都有不干净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