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写的长一点,但是没有体力了……
声明:认为DN描述的是虚幻世界的各位大人,不用往下看了。
看了中文版本以后,
L是在有证据(或者至少是线索)的情况下逮捕镁砂的。
问题在于既然有了证据,大可以把镁砂付诸法律进行处理。
但是L没有,他还想通过镁砂来获取KIRA的线索,
为此甚至使用虐待的手法。
绑起来可以说是为了避免镁砂继续杀人,
但是三天不给吃喝也是对待犯人的正当手法?
(另外,有人提出无法确定是L不肯喂镁砂吃东西还是镁砂不肯吃L喂的东西,
特此声明,在原作给出结论之前,这句话是某Lin的推论,
不同意的大人可以54之……)
再谈谈沉默权,下面是一段抄来的文字: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镁砂显然选择了沉默,但是L根本无视犯人应有的权利。
最后重申一下我对于结果和过程的看法。
并不是说最后的结果正确,或者目标正确,为了这个结果或目标采取的手段就是正确的。
这种推论无法做出。
就算达到了预期的目标,那么在过程中被损害的人,他们的权利就被完全忽视了么?
而且这种做法更大的问题在于,
这种做法无法确定能100%的达到目标,如果最后失败了呢?
那么在过程中被损害的人的怎么申诉?
我承认这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我只是说自己的看法。
如果那位想讨论拜托不要扯上战争。
战争是现行规则崩溃后的产物,这个话题在那种条件下没有讨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