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paulph 发布继续捧,这样的东西你都敢说出来,“高!”
“我没那么大的能耐,在这方面我只是比你多会一点,就是从不同角度思考。”
前面已经说过了,从纳粹和日本人的方向思考对吧。谁想不到,几乎每次看到相关新闻,都会做思维转换。这种简单的东西谁都会想。你到底有没看清楚我的回帖。
“你说纳粹和军国“反人类”?他门本身就是人类,怎么反自己?”
厉害的很哪!这都能想出来,还有反社会心理呢?人是社会的一个元素,那么有反社会心理的就是也是反自己?不知道就别乱说。
“他们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你先说他们确实看到对自己的利大于弊
又反过来说这种正义不为人类社会所接受,你这不是自己抽自己?”
你也由语文障碍了,我的原句:
“其实说白了很简单,纳粹和军国都有自己的正义没错。他们确实看到对自己的利大于弊。但很可惜他们看错了。错在哪儿?因为他们“反人类”,他们所谓的正义不为人类社会所接受。同样的你也可以用“你的正义”在街上杀几个人,只不过你触犯了社会的禁条而已。也就是说他们也只是看到那么一点而已。也就是说无论怎么看,总会有一条尺度判断对错的,对于将要行动的人这点是最重要的,而不是赢了以后判断出自己是对的。 ”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看的。还是你真的以为反人类是反自己。
“你如果说他们杀了很多人?那二战时哪方不是?杀人就是杀人,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我倒要问你那个反人类的界定是如何做的?”
危害人类罪,又称违反人道罪或反人类罪,根据《罗马规约》第七条的规定,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或酷刑等的任何一种行为(共11种)。
作为惩治危害人类罪法律依据的最早的国际公约可追溯至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该公约的序言指出,居民和交战者仍旧受到国际法的原则的保护,仍旧受到国际法原则的支持,这些原则来自文明国家间的惯例、人道法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1920年协约国与土耳其之间签订的《塞弗勒条约》也明确规定对土耳其官员实施的“违反人道主义犯罪进行审判”,但是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危害人类罪是在1945年的《治罪法草案》、《前南法庭规约》和《卢旺达法庭规约》都将危害人类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罗马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综合了此前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http://www.iolaw.org.cn/paper/paper148.asp#_ftn26双方都杀人对不?根据上面的定义粗浅看只有美国扔原子弹是反人类的。但是如果你认为美国人扔原子弹到现在也是无可争辩的,那么,我只能够说你知道的太少了。
还有,如果哪个国家认为自己的是对的上面的是狗屁,那么为什么没敢直接明目张胆的践踏它呢?如果没有,又是什么约束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