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julius0147 发布
拜托,我用一个简化公式,不就是为了把讨论的重点转移到你提出的“经济融合力的基础为血缘关系”。
关于“优先”
“杀婴”这个词你不会不知道吧,那么你认为资金需要优先分配的本质问题在那里?这里的问题是无计划生育的情况下,集团资金无法承受抚养全部后代的负担而产生的,但无计划生育的问题放到一多制、一一制中同样是问题,这种普遍性的问题你能不能不要一再讨论了。
或者这么说,基于婚制不同和生殖养育权,多多制的基本单位样本2夫2妻必须交叉生养4个子代(2个可能容易造成你所谓的分化问题,3个又有人会有乱七八糟的心理不平衡,所以取值为4),一多制的基本单位样本1夫2妻必须生养2个子代,那么用最简单的收入/子代人数 对比就是多多制的4/4=1,一多制的3/2=1.5,顺便一一制是2/1=2,差距很大吗?真的吗?简单设想一下国外一一制下的多子家庭 2子的2/2=1,3子的2/3≈0.7...,问题很严重吗?所以你的优先保障的迫切性在于默认了某种低水平的经济条件,但真这么低水平,一多制也够呛吧?反过来,应用人择原理这个问题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仅仅是缩小了普遍性,提高了进入的经济门槛罢了,所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不存在抉择的必要,而在经济不允许的情况下一多制也同样解决不了。总不至于你要告诉我1.25是好的,所以养一个孩子需要1.25。所以“优先”可能是个(经济性)普遍问题吧?
关于“无血缘”(偏爱?)
你说了N遍的问题,能不能请你想一想,或在看一看。或者,我再明确地再说一遍,多多制在亲、子代关系中,除了子代可能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类型,其他基本上都能够从一多制中找到范本。
你所谓“某子嗣与家庭某些成员根本无半点血缘关系而不明责任归属”是想说什么?多多制中的亲代与子代的关系说穿了,就只有一种类型—— 一多制中多方的亲子代关系类型(配偶诞下的与自己 有或者没有 血缘关系的后代)。
至于你的“唯一关系”想说明什么?我很难理解,你对“单方”的执著,多多制中多方关系,哪一样参考一多制中多方关系 而有本质差异的?如前所述,多方到子代的感情路径,宏观上是一样的,微观上的区别是,多多制种亲代到子代的(配偶)中转点可以有多个选择,这是你所谓基于血缘的问题吗?只不过是某个个人在多数配偶中是否存在偏爱罢了,这个问题转化到一多制种就是单方的偏爱问题。所以,你的问题不在于本质上的血缘问题,而在于偏爱基础上的血缘问题。而“偏爱”可能同样是个(精神性)普遍问题吧?
关于“丧偶”
这让我觉得很奇怪,“若出现了变数,如某几人早逝,撒手一个和其他人均无血缘血统关系的孩子,又该怎么办?”
夫 妻 子(多多) 夫 妻 子(一多)
{A - a = }Aa {A - a = }Aa
=Ba(Ab)
B - b = Bb b = Ab
假设A、a早逝,剩余成员愿意养育无血缘关系者的情况下,多多可能面临更大甚至不可负担的经济压力;剩余成员不愿养育无血缘关系者的情况下,那么Aa的祖代关系存在什么不同吗?而且在丧偶问题上,无疑多多制更容易保持完整的构架。而“丧偶”还是普遍问题吧。
“关于血亲情节的优势,个人当然是毫无异议”,怎么就变成了“不承认血缘血统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我只是没有简单认同血亲情节所具有的根本性、永恒性、绝对性。而且以上的论述也没有超出血亲情节的前提吧?
那我这么说吧,一一制本身不会存在某些问题而一多制却可能存在,譬如一一制完全不存在相互间无血缘关系的成员。我觉得“你有意区别”的原因可能在于,你针对多多制提出的问题,前面很少有人能够站在一一制的角度向一多制提出罢了。那么相对一一制,一多制中的多方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接受无血缘关系的子嗣是在多多制中不可实现的,反倒是,个人觉得多多制中更均衡的状态更容易让人接受。
关于制度最坏情况适应性的观点,我毫无意见。但就个人看法,以上还是没有强调出什么(血缘的)本质性差异吧。至于是否存在系统性累积下来的某种致命性的混沌缺陷(譬如前面提到的偏爱或丧偶基础上的血缘等)就不确定。所以仅仅只有一个血亲情节,或者其他问题,你是不是能站在一一制的立场向一多制质疑一下再提出来,否则我想我们还是保留各自的观点吧。
我就很奇怪,你费尽半天力气写这些公式有什么用?您不会忘记吧,我所说的真正有矛盾的地方在于经济是否能融合,而不在于每个孩子到底能获得多少养育费用。而凡是说到和养育费用相关的话题,其中心并不在于
养育费本身,而是因可能出现的无血统血缘关系造成的
婚姻中成员无义务养育问题。我觉得这个话题我已经说了不下百余遍了,怎么还是不明白呢?你到底想怎么样啊?
我已经说过,在你我对于血统血缘这类问题所对婚姻造成的影响力方面看法未曾统一之前,你跟我讨论这样的问题有任何意义吗?我认为血统血缘关系很重要,你认为不重要,你根据你认为的“血统血缘不重要”的概念去计算,无视血统血缘所可能造成的重大变数,当然会得出差不多的结果,而我是根据血统血缘很重要这一条来进行理论基础,自然会得出差距很大的结果,那你我谁能说服谁,谁能证明自己的“认为”就是真理?你列出的公式,看起来似乎很工整,但实际上却存在的巨大的漏洞,不要忘记家庭经济即便是0.1的结余可能是很大的数字,因为家庭经济不仅仅包括子嗣,还包括各类生活,与老一辈的关系,以及其他各方个面。1和1.5,看起来相差不多,但实际上要乘以的生活基数是多大你考虑过么。要乘以的年数是多少你又考虑过吗?我们就算抛开一切,仅仅以这两个数字而言,哪个在年终时会有较大的可能存留结余,是不是一多?有存留结余,其抗拒生活风险的哪个大?说啊。你光从数字上来计算,就得出1和1.5相差不大的结论,说的真是轻描淡写啊,0.5的差距少啊?那相当于1的50%啊!要这么说,社会上一切所谓开源节流都不用搞了,因为大多数企业节流不节流的相差结果同样不会大到哪里去,有些甚至连5%都不到,能达到10%都已经算得上是上佳业绩了。这个一下相差近50%,你想什么呢?而且更重要的是,两者的关系是没有和有的关系,这又相差到哪里去了?
贵君啊,你的这个回答真让我想起了一个相声:“(这辆自行车)除了铃不响,上下哪儿都响。”你一个劲地强调所谓“除了xx以外,其他的都差不多”,可我说啊,这个被你除了的东西,恰恰就是最致命最关键的问题。因为就是它导致这种婚姻的经济很难融合在一起,你明不明白?
你不明白,我知道,为什么呢?很简单,还是我刚才说的,在血缘、血统关系对婚姻经济流向的重要性上,你我存在着巨大的认识差异,我认为很重要而你不认为重要。这也就是必然会导致你无法理解我所述问题的结果。因为我叙述的基础,在于婚姻血缘关系对经济融合的重要性甚至是必要性,而你却根本不认为这重要,所以你始终拒绝承认它们之间在宏观上存在巨大的差异,认为我说的问题只是微观差异。君台,我诚挚地向你提议,这个问题继续下去是没有结果的,不要试图在这个问题上继续找辙了。你说“多方到子代的感情路径,宏观上是一样的”,在我看来这本身就是大错而特错,怎么可能一样?有血缘的孩子和没血缘的孩子,怎么可能一样?难道你要培养所有的人都学墨子的兼爱,对所有人无差别无高低地同等爱?可能吗?你现在明白了没有,我们两人的观点差异在什么地方?有血缘(血统)没血缘(血统)的爱与不爱,和同样有血缘(血统)的孩子爱谁多一点,这两个概念你认为一样?可惜,我认为差远了。世界上没有什么爱是无缘无故的,这个世界就算毁灭也不可能把同样有血统的孩子的不同爱和有血统没血统的区别爱变成一个东西,因为这是人,甚至是动物的固有本性。明白吗?你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用所谓的普遍性来掩盖具体的不同。真的,没必要。你掩盖不了的,只要这个区别问题存在,多多制就根本不可能和一多制相提并论。不要白费力气了。
你还没有发现这其中的关系么?你还没有看出丧偶所造成的将是其根本经济结构的彻底瓦解,变成一多或者一一制经济结构吗?我说这一点恰恰是在告诉你,多多制的不稳定性,一多制中,即便存在丧偶,由于其子和单方存在的关系,使之仍有足够的理由留在这一家庭中,除非是单方死亡,那么经济结构可能会面临瓦解,否则无论多方任何人故去,都不会影响到其子嗣的地位(理论上)。但若是多多,那么任何一个婚姻关系者若死亡或离去,都有可能导致其子嗣在这个家庭中存在的理由不充分。以你所说的4人制为例,若其中一人死亡留下一个孩子,和其中另外两个人及其子嗣无任何关系,那么他在这个婚姻体内的存在性该为多少?只有一个单亲的他该怎么留在这个婚姻关系中,你自己算吧。一多制,即便该子嗣一亲方死亡,除了另一方亲外他必然还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将其与其他亲方,而多多婚姻呢?你能保证他必然拥有和一多制中同样的亲方吗?当然,我们不限制你的补救方案,但从一开始我们就说了,我们考虑问题应该从最坏的结果考虑。一多制即便是最坏的结果,只要结婚各方均有生育能力,就能100%保证我刚才所说的,而多多制即便是同样的条件,你能100%保证么?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多多制在抗御变故方面能力是很差的,这一切的原因在我看来仍要归为血统血缘上的亲疏关系。而你我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看法,恐怕很难真正达成什么一致,你要是还想继续下去,我也不拦着,我会陪你论到底,但实际上我认为是没什么用处的
看到这里,我还真是要恭喜你,你终于接近了一点问题的实质了。虽然你不承认血缘血统关系的根本性。仍是我们最大的分歧,可你至少看出了一一制和一多制所存在的区别,我觉得这已经是个很大的进步了。
对,正如你所说的,一一制“完全不存在相互间无血缘关系的成员”(除了夫妻双方外,这个是总前提。不用担心,之后我所有的论述不会钻这个空子的),这对于一多制来说应该也算是一点优势。但真正的问题是:一多制中存在的“相互之间无血缘关系的成员”会不会影响到其婚姻经济的融合,这才是一切问题的中心。这一点前面我也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其结果是:理论上由于一多中所有的子嗣成员都至少和单方有血统或血缘关系,只要单方存在,这种关系就是永远存在的。即便放在最坏的场合也不会改变。它的存在并没有威胁到婚姻经济融合的总趋势,也就是说,一一制最为稳固,一多制相当稳固,而多多制则不同,它不稳固。一一制和一多制在稳固性上是量的区别,而可能造成婚姻整体经济内小经济体存在的多多制却是质的不同。一多情况下,多方接受其他多方子嗣并不困难,因为他们(她们)在与对单方的感情上,对自身子嗣与他人子嗣的兄弟条件上均可使之获得接受的理由(甚至是没有生育的成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中;你所谓的多多均衡,只能是在你所给它创造的最好条件(必须令让他们交叉生育,少生一个都不行)下才能实现的,而事实会想你想得那样顺利吗?
血缘血统的所谓本质性差异,你打算让我怎么来给你论述?难道让我成为遗传学家,研究一下血缘血统对亲疏性的论理考证?我想如果反过来说,若我要你摆事实证明血缘血统之类的不存在本质差异,你能办得到么?这个不是你我专营的学科,我们辩论,提这个只是为了证明自己关于婚姻经济融合顺利与否的目的。我倒是有点好奇你想让我如何来证明所谓的本质差异。我早就在一遍遍不厌其烦地说,这个问题,你我存在着根本性的认识差异,你认为血统血缘对亲疏性的影响不是根本性的,而我认为是。那么我们除了各自保留以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根据血缘血统的亲疏来证明婚姻经济融合的力度,这是我辩论的根基。而你一直不承认用血缘血统的亲疏证明的方式是有效的,那么还能让我怎样?就算我最后提个建议,这个问题统一意见之前,我们还是各自保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