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julius0147 发布
关于“间接血缘关系”(旁系血缘的显性共征?)
夫 妻 子(多多) 夫 妻 子(一多)
A - a = Aa A - a = Aa
=Ba(Ab)
B - b = Bb b = Ab
个人原来的想法,多方的亲子代关系就两种:1.有血缘关系、2无血缘关系(这个是我提到的宏观一致,纯注解)
A:1.Aa、Ab a:1.Aa
2.Ba、Bb2.Ab
而在不考虑亲代感情的前提下,那么一多中a能接受Ab的原因,无非是Ab与Aa基于旁系血缘的显性共征,但在多多中只要不是刻意比对Aa与Bb一样可以找到这样的共征。不过,也确实可能出现质的问题,那么在你的前提下,我大致能够接受你推导的结果。然后得承认,前面好像是有些理解偏差,虽然不敢保证现在理解就没问题了。
丧偶纯粹从婚制形式不稳定性来谈,无疑是多多更稳定(三三失一不变,一多失一可变),当然这个形式问题没有什么价值。而且,我得承认确实逃避了个问题,在血亲情节的前提下,确实不敢想象二二以上可怕的计划性交叉生育问题,你倒是没有回避一妻多夫的问题,看来是需要反省一下。不过总体而言,丧偶问题还是可以归并到上面的“间接血缘关系”中吧。
[分化象征着这种婚配模式不适用于社会和历史?]
个人不大同意这种说法,印象中,欧美发达国家普遍有着较高的离婚率,当然我不是想说是离婚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发展,个人的想法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放宽了对婚姻稳定性的要求。否则的话,按照这种说法是否一一制较不适应于欧美发达国家,而问题是,一一制已经是最具稳定性的婚配模式。
关于光荣妈妈是多生报国,我提到的那个家庭,十几个孩子都是同一对夫妇生的,所以和善心无关,涉及到的问题是你后面提到的没边的经济上限,这个问题好像确实存在不可证伪,我反省了下。这个问题结合父权、亲属制,一起来谈:
个人以为,客观上血缘的意义主要在于遗传学和一种非常实际的异同的直观确定性。
关于血缘(现代亲属制度)内的亲疏性,遗传不清楚,主观上父母双方的血缘亲疏性应该是等同的,但父系社会明显是有偏向,譬如红楼梦就有强调姨表和姑表的轻重。而若血缘亲疏性不变,那是否可以追溯及母系社会呢,反证不大好找,但印象里少数民族婚姻形式中,有些禁姑表婚,有些禁姨表婚,大致上都是“同姓不蕃”的概念。所以个人观点,亲属划分的主要是涉及婚姻形式、财产制度等实际问题,而并不仅仅是名称的形式性变化。血缘内的亲疏性是晚于这一系列制度并不断与之相适应的类似于伦理道德的主观概念。
关于血缘(现代亲属制度)外的亲疏性,其实我之所以怀疑血缘的根本性,很大程度上恰恰在于 基于血缘关系的这种近似“无缘无故的爱”。当然你可能觉得,这种说法只是一种变调的“兼爱”,不可能存在这种一视同仁。但我们得考虑最坏的情况,而事实上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对子女(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对父母(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因而个人觉得撇开伦理道德,从客观角度来审视的话,家庭就是一种经济形式,其中一条主要内容是“养儿防老”,但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其实是个高风险的投资策略——鸡蛋装到了一个篮子里。为什么要承担这种高风险呢,理论上确实有更好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交叉投资来分担风险,但为什么婚姻-家庭经济是现在这种小规模封闭的经济性行事呢?
那么,从历史的进程来思考。个人以为群婚制的一个重点在于,避免生殖能力低下的个体浪费生殖机会,因为每一个劳动力都很珍贵关系到族群的生存力能力,而这种时代很难有余力去思考一些蛋痛的血缘亲疏问题(至少不能像我们现在这样...),是以个人觉得,在公有制的情况,没有必要也没有余地去强调亲疏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孱弱的亲人,牺牲强壮的族人,那么必然使整个族群一起承担风险,并最终同样作用于当事者身上;但生活资料日益丰富,分化出私有财产,私有制逐渐形成时,到了此时,才出现强调亲疏性的可能和必要,因为此时牺牲无血缘关系者,当事人不再需要承担过于直接的风险,反之则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最终决定亲疏性的可能还是在于这种功利性,或者说是经济上的合理性。
此时私有制的出现,充分调动个体生产力,逐渐分化出了家族-家庭的经济单位,而整个社会也从一种由氏族区划的大血缘族群,转变为由地域区划的小血缘族群。这可以用啃老的问题来说明,这其实就是一种无法调动个体生产力的情况,而啃老其实是家庭经济内的现象,从超出家庭经济的范围来看,这其实就是所谓的吃大锅饭的现象。而血缘在这种转变中,扮演的切刀角色,某种角度而言就是,让个体不能再依靠大集体(氏族)来吃低风险的大锅饭,而只能依靠小团体(家族)来吃高风险的大锅饭(当然这个角度其实比较偏颇,如果真的像啃氏族,可能会直接就会被淘汰)。
所以个人不怎么相信血缘亲疏性一贯不变的根本性,事实上个人觉得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解体都是这个解放生产力的问题,而所谓的人性、平等不可能是根本原因,而只是与不同生产力相适应的伦理观念罢了。(其实可能正是这个原因,很多舆论上对于政治的诉求根本于事无补,因为政治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基于生产力的经济问题,想要以一种过于超前,缺乏牢固的经济基础的伦理来推动是不可能的。当然守株待兔也不是好办法)而血缘的本质,个人以为,在于其直观的、确定的、稀缺性,有助于将一个大经济体切割为多个小经济体。而亲疏性的本质则是在前者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类似“定式”的最佳投资方案。从这个角度而言,个人以为公有制的大集体经济令人对亲属有一个更大的定义范围,而私有制的小集体经济令人对亲属有一个相对小的定义范围,而本质上都是基于经济上的相关性,而亲疏性则对应于相关的程度。而基于血缘的亲疏性,个人以为主要是 与有形的伦理道德观念相应的某种集体无意识(?),至于纯粹的血浓于水的自然性个人虽然不能否定,但还是觉得并不是主要的方面。(当然,人类的 自然史肯定远远超过社会史,所以在这个方面,可能需要一些保留余地)
亲子代关系有无直接血缘很重要么?好像即便是我,也从来没有强调过亲子代关系一定要具备直接血缘才具有必然联系,我也早就指出,一多模式的重点在于子代之间必然有的直接血统、血缘关系和与之带来的亲代间间接血统血缘关系。并说明这和多多制可能存在的子代无任何血统血缘关系以及带来的亲代间对子嗣无血统血缘关系有本质的区别。难道辩论到现在你真的连这点东西还需要我再作说明?我已经很清楚地表述了,一多制,子嗣的血统血缘关系是必然会直接联络在一起的,这就和多多制中子嗣可能完全不具备任何血统血缘关系有本质的不同,虽然多多制可通过交叉生育一定程度上弥补,但毕竟多了一个步骤,而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一定能保障这个步骤的顺利实行。而婚姻中往往一个步骤的不同就可能导致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而比对这种东西,原本就是要处于同样的起跑线上完全比对,不能说谁在比较的过程中还连带着种种补救措施,真要这样那没法搞了。
怎么会是多多制更稳定呢?多多制连经济关系都无法顺利融合。一多失一只要不失其单方理论上便不会有所改变(失单方问题上,一一制也会面临同样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单说是一多制不妥难有说服力),而多多制失一却可能引发一系列婚姻内矛盾(特别可能是在有与其他方无血缘血统子嗣问题上)。小内府,国中之国等等问题均可能因为失去链条的一方而直接暴露出来。而且这种问题拖的时间越长越可能积累日深。这并不是你我说“上帝祝福”就能消失不见的。一妻多夫问题,其实在我看来无非是一种相对一夫多妻的对应措施,而事实上真正有无说服力我并不抱有过多的信心,倒不是我天生歧视某种制度,而是因为男女性在生理结构上的不同使某些人所谓的“男女平等”并不具备太多可操作性,谁让上帝天就把10月妊娠一朝分娩的能力赐予女性呢。在这个方面男女根本不可能说获得完全一致的权利,我身为一个大老爷们儿也不满呢,为啥公司可以给女同胞三个月甚至半年的带薪产假?为啥还有给她们的产后补贴?为啥公司在三八节给女同胞大大小小的红包?老子也想六个月带薪逍遥,也想多吃点补贴,多要几个红包,行么?换言之这种婚姻关系,其实是一样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要佩服古人的智慧,有些事情看起来是很不合理的,实际上真是高度智慧的结晶)。多多制问题,看似公平合理,实际上就跟王安石的青苗法农田水利法似的,根本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真要执行必出大乱子。远远不是我现在不痛不痒说两句间接的血统关系那么简单的事情。
什么最稳定的婚姻制度?真要是最稳定的婚姻制度就不会有那么高的离婚率了。一一制的优劣,我以前也说过很多次了,它实际上所求得是一种分配平衡,尽可能的采取一补一的方式以求效率,我们都清楚一一制的提法源自基督教,而基督教又是演化自古犹太教。古犹太民族是一个流动民族,不断的迁徙,他们的男性民众都属于亦民亦兵的性质,随时要打仗,要夺取土地,因此他们的男性很难说一方面要打仗一方面还要照顾一群妻妾,而且万一一个战士死了,他要是有一大堆妻子还不能改嫁,这不是浪费资源么?而且从另一个极端来说,犹太民族是一个比周围任何民族都要注重财产继承的民族,为了长子权甚至可以动刀见红,因此子嗣是否具有家族血统又是犹太民族需要重视女性贞操的理由。在两方的需求下,只有一一制能够较为完满地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拥有特权的贵族(王族)或家族族长外,一般平民都是采用一一制最为简单。也可以说基督教所推行的一一制,是在犹太民族特定的历史时期所选择的最为适合的婚配模式。而事实上,这种模式虽简单,却并不一定是稳固的,否则在西欧的历史上,就不会有情人这一特定产物了(而且不仅是男人,女人也大量存在情人情结,甚至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有无情人成为公开鉴定一个女人是否拥有姿色的重要标志——关于这一点可以看看法国描绘中世纪,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后法国社会的电影)。这恰恰是源于人类的多配偶情结(不仅是人类,动物也存在这种情结)。离婚率高,实际上证明人类的多配偶情结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恰恰说明一一制所具有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当然,这里并非是要否定一一制的意义,只不过是要说明一一并不是所谓最完美的解决方案,它同样有很严重的缺陷,各种婚配制度,应该取长补短,共存共生,就如同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之间也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任何形式的一言堂,都是会产生偏听则暗的效果。我想这应该是我们辩论的目的之一吧?
你所说的倘若是那种多生的光荣妈妈,那跟血缘亲疏又有什么关系呢?不大明白。至于说所谓的父权偏向等等要素,这些也跟我们所谈的血统血缘没多大联系,我之所以总把血统血缘连在一说,实际上就是抛开了所谓父权母权之类的条条框框,将两种血脉传承模式并列起来。亲属的划分,的确在历史上和财产分割有着莫大的关系,但也同样存在着政治统治的需求,因为孔子所推崇的周代礼法,国和家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这里的家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小封建领主的家,一种是家族之家)。区分亲属关系,实际上和区分国家中的权力者的行为关系是互通的。家长和君主,长辈和上级,这些事物的联络非常微妙,并非一两句话能说清,所以暂时放在一边好了。
所谓交叉模式分担风险,说真的,即便是代入理论,我们也很难得出一个绝对正面的回答。且不论先前所说的经济融合问题能不能得到解决,光是一个遗产分割问题,交叉模式的风险系数决计高出一一制或一多制几个数量级你信不?今天我和我家人吃饭时特意还讨论过这个问题,现在的婚姻继承法在遗产分割(未留遗嘱前提下)的问题上方案是非常复杂的,一代子嗣,二代子嗣,甚至三代以后的子嗣都将拥有可能的继承权。而这种子代继承唯一的根据是什么,就是血统和血缘与婚姻关系的结合体。在有这种前提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根据此婚姻关系中子嗣血缘血统的长幼顺序进行排位,仲裁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出现了你所谓的多多制,出现了的确处于这个婚姻关系中,但没有任何血统血缘,却拥有同血统血缘的交叉兄弟姐妹的子女,怎么处理,给是不给?说起来真的,很多东西你想降低风险,实际上却提高了风险,你不能光看着养育、赡养方面可能的风险降低(事实有没有降低我也抱怀疑态度),你也要看看在遗产分割时确定几何形增长的风险概率啊。
群婚制,说是提高生育率……这个我不大清楚,不说什么。但我前面也提到,这种提高生育率,往往是和战争环境息息相关的,群落需要打仗的战士,需要足够的男性去征讨,需要足够的女性维持部落的存在。它实际上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制度,而且一旦遇到如犹太人这种视财如命的群落讲究起财产的继承来那就是血光一片。所以我认为,在历史上诸如血统血缘亲疏关系这种东西,实际上是经济政治权利分配的标识。当然不可能把它脱离于这种制度来看。我在辩论这种关系时,也是按照当下的种种环境来说。证明多多制与这种环境的不相适应。而之前所说的经济融合,并不是说婚姻后融合的经济一下子变成了什么公有制财产,这些财产仍是私有化的,准确地说可以算集体财产,但属于每一个婚姻关系内人员都有一定分配权的财产。那么当然我们要讨论这个婚姻关系中的亲疏关系,才能证明多多制存在于当下环境的不适应性,对不对?
群婚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的价值确实如你所说,是为了不浪费生育资源,这对于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氏族群落来说自然是十分需要的。然而在私有制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以后,出现了个体资料,随之也就出现了财产继承这一问题,啃老。啃氏族这种群体存在与否,实际上对于在那个氏族社会逐渐崩溃瓦解时代的群落成员来说,也是一种优胜劣汰的必然。若父母留下比较多的财产,那么对于子嗣来说是一种幸运,但究竟每个子嗣能分得多少,其他人有没有资格来分,这些就必须通过血统血缘的亲疏关系来界定。可以说,社会赋予亲疏关系的继承界定力,是私有财产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也仍是当下私有制经济并未消失的状况中能够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和根据。
这种亲疏关系,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我们现在要考虑的并不是它比较于以往有没有变化,变化了多少的问题,而是要确证它对于当今人在处理婚姻经济关系中所存在的价值意义是否仍始终保持的问题。可以说,只要私有制经济不消亡,仍存在着经济的融合,分配,再融合,再分配问题,那么亲疏关系这种为权益分割而产生发展的事物,就仍保持着它本身的作用和影响力。这种作用和影响力相对于所谓的公正仲裁来说是更为抽象的,但却是更有说服力的。我作为一个普通的人,自然不可能像诸如弗洛伊德等心理大师那样论述出什么头头道道,但我认为,至少这种关系,要比某些未经确证的“集体无意识”要直观有说服力的多。毕竟现在各国的婚姻法、遗产法等法律,血统血缘关系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内容。甚至对这种要素还有许多倾向性法案(如规定:若遗产当事人有直系血统或血缘继承人失踪满四年以上,可由遗产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宣布该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如果遗产当事人不宣布,那么仍默认失踪者遗产继承权有效,在此人未出现参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分割继承)。可见血统血缘问题在婚姻遗产等方面问题的所拥有的地位何等重要。说它不是主要方面,恐怕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