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国风 发布
我可没有说爱国是狗屁蛋,我只是说:爱国没有什么了不起,爱国也不是无条件的。
我憎恶的是那些把爱国看成是崇高、神圣之物,并当成是唯一的信仰和道德的奴才,以及想把还不谙世事的孩子灌输成奴才的家伙。
一个人对国家的爱,应该是发自内心的。美国前总统里根在结束总统生涯的告别演说中,讲到过一个小男孩给他写信说,我爱这个国家,是因为她有200多种冰激凌。这么小开始爱国,是因为美国政府教育的好?正好相反,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在历史教科书中进行爱国主义和宗教信仰的教育。
我有一个疑问,阁下真的懂得所谓“用自己的大脑独立思考”是怎么一回事吗?
为什么我看到阁下第一帖用别人的喷文当自己的观点;第二贴用别人的喷文当自己的观点,第三贴还是用别人的喷文当自己的观点呢?这到底是独立思考还是某种被洗脑的症候呢?
请问阁下是不是离开《揭开“爱国主义”的三重面目》《关于所谓“爱国主义”与“人本主义启蒙”》《爱国主义是流氓最后的庇护所》这“反爱国”老三篇便无法用自己的嘴巴,靠自己的大脑说话了?
这里有一个证明阁下不是一个可悲的被洗脑者而是一个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的人的办法:麻烦阁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指出所谓的“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在历史教科书中进行爱国主义和宗教信仰的教育”是在美国宪法或联邦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因为我浪费了自己大量宝贵的时间只查到了1940年的戈比蒂斯案(《效忠誓词》案)和1943年的国旗致敬第二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而这两个都是判例,不是条文。这两个案例恰恰告诉我们的是,美国公立学校每天都要进行一定形式的爱国主义活动,例如背诵《效忠誓词》,唱国歌等等。截止到1943年已经有1000多名学生因为不愿意背诵《效忠誓词》而被学校开除,因此才进行起诉,而判决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自由的条款,丝毫与“不得进行爱国宣传”无涉。
另一个1948年的“史密斯-曼特”法案(Smith-Mundt Act),禁止的是由政府控制的向外国观众进行宣传(实际就是反共宣传)的媒体同时向国内公众播放,WIKI中对这一法案的描述并没有提到所谓禁止爱国主义和宗教信仰宣传。
如果阁下无法证实这个莫须有的法律存在,还烦阁下公开说一句“对不起由于我公开散播的谣言浪费了您宝贵的时间”,因为我现在对于自己竟然为一个中二病人的胡说八道浪费时间精力而感到异常的愤怒。
另外我看阁下如此翻来覆去地宣扬卢梭那一句“爱国主义是流氓最后的庇护所”,显然对卢梭其人是无比推崇的了?那么谨向阁下推荐卢梭在他所起草的波兰宪法稿中的另一句名言: “从初生婴儿睁开眼的那一刻,他所看到的就应该是他的祖国,直到他死亡的那一天,在他的眼里都绝不可有其他任何东西。每一位真正的共和党人,都要如同爱母亲的乳汁一样热爱他的国家,也就是热爱法律和自由。这种爱就是他的立身的根本。他眼里只有祖国,他只为祖国而存在。当他漂泊异域它乡时,他就变得毫无价值。当他失去祖国时,他便不再存在。虽然他还活着,但要比死亡还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