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oldgoat 发布
在自由问题上继续骗帖(我也不想的,只是已经构思好了,不写出来不爽)~~
在近代启蒙时期,关于自由的理论基本上与人权、平等、民主等理念同时产生,并经由翻译西方著作传入我国。这几种概念互为因果,相互融合,不过源流都是一个:“天赋人权”理论。
所谓“天赋人权”,就是指人的一切权利都是由天——自然界赋予的,这些权利除了人的自然属性外,没有任何事物能够约束或剥夺。亦或者说,从理论上,在天赋人权的前提下人“原本”就应该拥有除了自然条件外无法约束和剥夺的一切自由。由于这种自由在人死亡之前都能存在,为了行文方便,不妨称之为“绝对自由”。同时,动物与人一样,同样能够拥有这样的自由。
我并不想反驳你
只是才翻译了一篇《天赋人权并不存在》,而且翻译的我要死要活,所以不用心理不舒服
嘿嘿
天赋人权并不存在
By乔纳森•华莱士
我们认为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类被创造时都是平等的,他们被他们的创造者赐予了一些不能被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追求自由和愉快的权利。
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里这样写到。我们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时候也认为这些都是美好的,但是今天我认为这些是虚伪或者懒散的,当然这取决于杰斐逊是否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
如果你和我就此事进行争论的话,我可以答到:“显然我是正确的,”我已经没有必要再补充任何东西了。也许还是我直接说“我宣布我胜利了”来的好。如果杰斐逊——这个能言善辩的伪君子——他并不是有意识的运用辩论者的诡计,而是采用一种非常聪明的捷径,用重复的方式来证明:“因为...是真的,所以它是真的。”
……
这对我来说,是对主张的所谓“权利”一项最危险的基础,如若我们能制定相关禁令,这也意味着我们同样拥有做到任何禁令所限制的事项的能力。
如果我们把权利视为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规则手册,而非一纸空文,我们就可以分析那些立法者为调节各种冲突规则而必然所处的环境。例如,每天法院回复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否你的言论自由权高于我的隐私权?”这些问题的配置中,权利是可以二元式转化的,立法者可以轻易地决定其转化的方向。
如果你有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那么我就有义务去尊重你的权利而不去干扰它的行使。认为有权权利去阻止他人有权利阻止的事项,这样的说法是不合逻辑的。但是,这却是霍布斯哲学关于自然状态的真实案例。
当你阻挡了我的去路,我就有权杀你,你也有同等的权利来杀我。如果我变得更强大而取得了胜利,对你的家族也有权进行报复,等等……
但是假如严格地按照字面理解,该如何在下文对“权利”进行补充?当我们提及人类的规则手册时,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权利往往可以被定义为,是一项保护你行使特定行为,或者说防止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阻碍的规则。
在霍布斯看来,“权利”一词是不为任何“可以”“能够”所能包涵的内容所剥夺的。试比较以下两种情况:
在霍布斯的天赋人权观点中,我可以杀死你。
在霍布斯的天赋人权观点中,我有权利杀死你。
In a Hobbesian state of nature, I can kill you.
In a Hobbesian state of nature, I have a right to kill you.
一般第二种说法不会有别的意思,除了第一种说法已经有的。但对我来说,好像并非如此。我在别处写下上帝时,常被用作语义停止的符号,意思跟“停止问问题”和“我已经赢了争辩”相似。“权利”这个词也类似。人们经常用到它,在没有可能有别的意思的时候,就像一个小孩在餐桌上愤怒的宣布:“我有权利说话”。
我有一只宠物,是一只名字叫“Chandler”的鹦鹉。它生活在笼子中并且吃的是种子和小球的混合物。我每天让它出笼一个小时。除了“Chandler”吃种子这种说法,难道这会让你认为,我会说:“Chandler有吃种子的一种权利”或者“它有对笼子的权力”或者“它有出笼子的权力”吗?为什么“人们有自我防卫的权力”可以比“人们防卫自己”有更多的意思呢?答案只能是:对我们自己结论的一种重复和预断,也就是关于人类的一种特有的东西,这东西便是:天赋人权(本质上我们想拥有这种东西)。
这就是为什么这种权利的含义不仅有趣而且危险:对我们中的许多人来说,“权利”和一种道德上权威的许可相联系,使我们对它表现出一定的推崇,即使是毫无疑义的境况下。就像一辆汽车,我们不会去买它的权利,直到我们看到它停在车棚下。
在语言表达、事实和逻辑上,阿尔弗雷德•艾尔斯不仅赞成权利这种说法,也赞成在平常交往中,遵从远远比权利赋予我们更少的道德上的因素。
伦理道德的基本概念是无法分析的,因为当他发生时,并没有一个标准可以判断其正确性。他们只是一些假冒的概念。伦理象征的存在也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因此,如果我对某人说:“你偷钱是不对的”,我还不如简单地说:“你偷钱了”。我没有更深入地说明为什么这种行为是不对的,而只是简单地表明自己对此在道德标准上的否定。这与我用一种诧异的口吻说“你偷了钱!”,或者写下来,再加上一串特别的惊叹号,是没有区别的。
……
天赋人权的争论把我们引向了一条错误的道路。与其把精力用在争论我们应当让哪一些规则继续存在下去,还不如把精力用在决定制订哪一些准则。洛克所描述的“完美的自由”是“给他们行动下达指示,卖掉他们财产,当他们看见适合的人…不用请示离开或者依赖任何其它人的意愿”,并没有强制规定权利的存在;而也给我们足够的自由来立法。
我比较喜欢这种自由,它看起来单纯而且清楚:我们其实都在一条船上,决定采用哪个规则,摆脱那些模糊约束,依稀记得的神话故事,匿名的教条式文章和晦暗的自然概念。如果我提出的某些建议你不喜欢,请告诉我为什么它是不实际的,或者伤害了某些人,或者和一些其它有用的规则相抵触;但是别和我说它违反了宇宙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