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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件在这里!!!
男子帮他人追小偷误伤致其死亡 获刑3年引争议
2010-03-25 10:55:00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郑州) 跟贴 28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男子曹天追赶一盗车小偷,导致对方摔死,被法院判三缓三,并赔偿小偷家属2.5万元。这个判决引起轩然大波,网络热议,很多网友对判决表示不解。争论焦点是,“生命第一位”的理念重要,还是制止犯罪重要。
河南商报3月25日报道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洛阳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刑3年罚2.5万
昨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巨大争议。
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发追赶小偷致其死亡
冯小强、冯高明、曹天均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一家货运部上班。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样在货运部上班干活。10时许,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快,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着追去,但没追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此时,意外发生了,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查,死者姓范,伊川县吕店乡人,20岁出头。
当天下午,曹天到洛龙区公共安全专家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执行逮捕。
指控:曹天犯了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辩护:曹天是见义勇为
曹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范某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过程中,曾向范某喊话让停车,是范某自己心里慌张,驾车不慎,摔倒致死。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曹天一心帮朋友追回被盗财物,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判决过失致人死亡,判三缓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曹天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范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天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大家别忘了,我们只能见死不救,万万不要见义勇为!!你没撞他就别救他,生命比任何天理都重要
我觉得这个判决挺不是滋味,说不上不合理,但不合情。追赶小偷见义勇为……虽说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唉~
不过末尾的红字有点过,和见死不救,没撞他就别救他有什么必然联系么?
另外开头的新闻,大家都发现2月31日了(什么,你没发现?!),却仍然要骂中国法律,这个现象值得思考,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