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牽扯到歐州的盜版黨了,我就參戰講兩句:
版權法本來只是一條保障出版業界利益的法例。後來人們把它包裝了,就把它說成是保障創作人、鼓勵創作的條例。但實則呢?作者一旦把作品賣斷了給一間出版社,該出版社若果決定停止出刊某作品,作者也不能私自另找地方出版。前兩年香港博益出版社結業(遭母公司放棄),差點就想把一罛書籍作品的版權帶進棺材陪葬;一大票以往經博益出過書的作者們結果要吃力聲討,才達成協議把版權「買」回來。美國的作品版權有效年期更隨著迪士尼的米奇老鼠每次行將到期而屢次立法一再推後。最初首次立法時明明是十四年,經過兩世紀多,現在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七十年。
做作者的如果認為現時的版權法沒問題,還呼籲大家要徹底遵守、不得越雷池半步,那只是斯德哥爾摩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