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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分手费该不该给?《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保护“富二代”个人财产?广东省妇联、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日前召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专家研讨会,20多名婚姻法专家围绕新的司法解释展开了一场热烈的研讨。
“小三”分手费该不该给
司法解释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一条最富争议的规定引起在座专家的热烈争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不鼓励小三索赔,从另一角度看又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风流的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则直言,“这样的立法导向不对。”
从事妇联维权工作多年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淑美认为,现在的“小三”有“恶意”也有“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而这一点在此次司法解释中没有体现,因此应该修改并区别对待。
但是,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谁更值得保护?所以她建议这条规定可以删除。
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
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梁聪称,该规定“保护了富二代”。而黄淑美则认为,这不只是跟“富二代”有关,牵涉更多的是广大农村妇女。“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次的司法解释我感觉对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