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最初由 CHD 发布
[比如,伯夷、叔齐“义不食周粟,隐于首阳山,采薇而食”[22];伯夷叔齐固然高义,然则作为“人”,仍然逃不了“食”的需要,讽刺的是,粟为周朝之粟,薇亦周朝之薇,食粟食薇,如之何异?这亦证明了存在是社会关系下的存在,意识是社会关系下的意识。]
[食粟食薇],视为[人][逃不了“食”的需要]此一点在下附议.
[粟为周朝之粟,薇亦周朝之薇,食粟食薇,如之何异?这亦证明了存在是社会关系下的存在,意识是社会关系下的意识。]此观点在下则颇有异议.
[粟为周朝之粟,薇亦周朝之薇,食粟食薇,如之何异?].其异所在,乃[薇]为山间之物,不为[周]之存没而左右.如称[薇亦周朝之薇],此间之[周],只可视为[时间]之存在,而不可视为[所有者]之存在.即[人]之无,而[薇]且存.[薇]非[周],亦非[人类社会]之产物.
而[人]之食[薇],乃同[物]之食[薇],与[人类社会]之存没并无干系,与[存在是社会关系下的存在,意识是社会关系下的意识]更无干系.
望行文者视之,察之.
PS:在下没看过《Ergo Proxy》,文章的其他内容不便评论.
感谢CHD同志的细致阅读,我在写的时候也考虑到这点了,当然我在解释前先声明下,我是以现代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立场结合自己的想法提出这一观点,如下:
1。伯夷,叔齐作之何?
伯夷,叔齐显然是具有社会属性的自然人(非先天居于山林与世隔绝的“野人”),不管他们承不承“天命”,其无法摆脱自身因为历史因素带来的社会关系属性(比如所承的思想等)。
2。薇如粟之何?
你前面说了,薇是“山间之物”,以马克思的经济观点,薇是生活资料(对于两位高义者),而粟(指人种的那种)不仅是生活资料,也是生产资料。
所谓生活资料,即满足人类需求的一切价值体,其被人所需求的同时具有价值属性。人的需要,无论是通过消费品(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直接或间接的满足,和价值体本身无关(《资本论·卷1》)。
“任何物的自然价值都在于它能满足必要的需要,或者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的后果》),薇虽然在这个语境中不能作为商品,即无(体现出)交换价值,但其体现的使用价值(给两位高义者果腹)仍然是满足社会关系集合里的价值范畴。
3。食粟如食薇何?
周朝的土地归周王所有,即拥有所有权。其受封地的臣下只具有使用权(可以认为在那个政体下,使用权名义上是无限期的),这点和现在的土地制度有点类似(不过所有者性质发生改变),首阳山作为周的领地,其可被纳入作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部分应在形式上归到“周”这个社会意识集合的价值总体内。
薇被“食”即已被人需要,并体现了其自身固有的价值,这种价值如何体现,和价值本身无关。这种价值是不变的,改变的是价值尺度,即社会关系的内含表现方式。(同《资本论》)
------------
薇作为物自(客)体,是不以周的存在而改变,这点没错,但是改变的不是薇本身,而是薇在社会这个关系集合里的价值认识随着历史被改变了(比如我们现在拿薇来装饰而不是拿来吃等),所以我们对待此类对象,应在历史的动态立场来划分它。
我所要描述的,是关系之间的关系,而并非将客体的一些固有属性脱开客体本身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