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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野生律师 榊野学园杀人案
刑事辩护代理意见书
尊敬的法官阁下:
安达信毛利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桂言叶之母——桂真奈美所托,指派我为其担当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已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探访相关证人,收集证据,研读东京医院精神病鉴定报告,并认真翻看了东京都地方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案情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
盖然言之,本案案情如下。本案被告人桂言叶,被害人西园寺世界,与前案被害人伊藤诚,皆系榊野学园1年生。2005年10月初,桂经西园寺牵线,与伊藤交好,并建立情侣关系,然西园寺不久亦与伊藤交好,背其建立情侣关系。其后,西园寺之友甘露寺七海等,伙同与桂同班之小泉夏美,森来实等,每日对桂进行欺辱,并百般妨碍其与伊藤交好。2005年12月初,以上数人设局安排诚同班同学泽永泰介,对桂实施强奸,并既遂,以至其出现精神问题。未久,伊藤与桂复合,遭抛弃之西园寺遂杀死伊藤。见伊藤遇害,桂稍显缓和的精神问题发生爆发,丧失理智,即于同夜杀死西园寺,时值12月26日。
根据案情,我对东京都地方检察院依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起诉我方当事人杀人罪,予以认可。然其对当事人所求的判罚,实属过重,此皆因其对我方当事人犯案时所处之精神状态,及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所作之判定,存在偏颇。
第一,根据东京医院精神病鉴定报告,桂言叶犯案时所处之精神状态,为心神弱耗。虽不构成犯罪阻却事由,但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定,心神弱耗者之行为,需减轻处罚。而桂之精神障碍,乃西园寺本人与其友人之行为所导致,非其本人招致,不符合刑法典第十七条所做之因自己招致精神障碍而不减免刑罚之规定,应予采纳。
第二,本案当事人桂言叶时年15周岁,属未满20周岁之少年范畴,应按少年法加以裁判。针对检察院对无期徒刑之求刑情况,根据少年法第51条之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岁之少年,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时,可处以有期徒刑或监禁,刑期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
第三,依据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官根据行为人的罪责量刑,量刑时应考虑被告的犯罪动机,履历和个人关系。其一,本案当事人桂言叶,其犯罪动机之生成,为其情侣被杀与精神障碍的双重作用。桂对伊藤感情甚深,此显见于其同级生青浦刹那,足利勇气的证词中,可见其所受刺激之大。在强烈刺激加之心神弱耗的绝望之下,桂产生杀人复仇的犯罪动机,其主观恶性并非严重。其二,根据其同级生足利勇气,该级教师山本耕助,伊藤母伊藤幸子之证言,桂于平日中娴静平和,爱好阅读,成绩优秀,行为检点,从未有任何不良记录,且身为班委会成员,竭诚为班集体服务,履历十分优良。此次彻底一反常态之行,乃是在身心受虐,精神障碍,受到极大刺激的极端状态下的及其反常的行为。有鉴于此,应当予以轻判。
第四,根据少年法第56条规定,对于被宣判徒刑或者监禁时未满16岁的少年,可不拘于刑法第12条与第13条之规定,至其16岁期间,在少年院中进行对其的刑罚。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犯罪动机恶性较小,履历十分良好的具体情况,应暂不予收监,于少年院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桂言叶的行为虽构成杀人罪,但其杀人的原因乃是情侣突然遭受情敌刺杀,加之之前积久而成之凌辱,尤其是强奸所造成的精神障碍加重,一时丧失理性,加之年仅15周岁,心智尚未成熟,做出对其平日而言如此匪夷所思之事。观其平日履历,她是一个优秀负责,惹人怜爱,前途无量的人,这次的一切事情,皆仅仅为其在这一极端条件下绝望而丧失理智的犯下的愚行。不难发现,在正常情况下,其不仅几乎无从产生犯意,更可能产生积极的作用。故重返社会,其人身危险性非常弱小,难以对社会造成新的威胁。若在此处重判,无异于彻底断送其前程,毁灭其已经陷于绝望的心灵,更让这个悲惨的事件再添置一个血的祭品。因而,我在此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上述情节,予以轻判。
此致
东京都地方法院刑事审判庭
刑事辩护代理人 老王
2006年2月17日